财务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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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进行细致的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财务检查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财务检查方案1
一、司法会计活动的概念及主要活动类型
(一)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概念
司法会计活动,是指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状况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涉案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其中“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是指案件本身就包含着财务会计行为或内容的诉讼案件,或者案件事实虽不包含财务会计业务,但在诉讼中需要查明相关财务会计事实的诉讼案件。法律实务中,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司法会计活动,常见的活动类型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诉讼法律的规范进行,这也是司法会计活动区别于会计、审计活动的重要标志。
(二)司法会计活动包含的主要内容
根据长期的司法实践,将司法会计活动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等四项基本活动类型。
1、司法会计检查。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依法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检查活动。具体是指案件在诉讼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司法会计检查是诉讼中最常见的司法会计活动,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类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司法会计检查活动且需多次实施。
2、司法会计鉴定。诉讼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针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查明案件主要财务会计事实。实践中,同一案件司法会计鉴定的次数要少于司法会计检查活动的次数。甚至有些案件无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或无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3、司法会计检验。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的专业技术活动,存在于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之中。司法会计检验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必经程序。
4、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为了审查案件事实,对涉案的财务会计专业内容的文书证据进行的审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与前述三项活动不同之处在于其目的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是为了审查案件事实,判明各项涉案文书证据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我国不同类型的司法会计活动主体
(一)称之为司法会计主体的前提条件
司法会计主体是指依法组织、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诉讼主体及诉讼参与人。司法会计主体概念仅出现于案件诉讼过程中,诉讼外的会计检查、检验、鉴定等活动主体不能称为司法会计活动主体。另外,根据诉讼法规定,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活动实施者需依法办理指派或聘请手续,不能自行参与司法会计活动。
(二)不同类型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分类
1、司法会计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由此可见,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为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诉讼机关的工作人员,即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司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聘请作为专家身份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协助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活动。
2、司法会计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为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或能够解决诉讼中特定财务会计问题以独立诉讼参与人身份参加鉴定活动的专家。实践中,检察机关技术部门配备专职司法会计人员解决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3、司法会计检验与文证审查。上文介绍过司法会计检验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必经程序,因此司法会计检验活动的主体与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主体则与司法会计检查主体一致,另外满足特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熟悉案情的人以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参与到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活动中。
三、检察机关司法会计活动中有关活动主体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存在自侦自鉴现象
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某些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存在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是本案件的侦查人员又针对案件中财务会计问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现象,即同一案件中既赋予司法会计人员侦查权又赋予其鉴定权,这一做法显然是违背诉讼法律中有关回避制度规定的。根据规定诉讼机关司法会计人员出具鉴定意见时必须保持中立性,在案件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的权利。例如,在检察机关中有些司法会计人员同时具有检察官身份,但是在同一案件诉讼中不能同时担任检察官和专家两个角色。
(二)混淆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
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以从事司法会计活动为主的执业人员。实践中存在着司法会计主体专指司法会计师的说法,显然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司法会计师属于职业概念,而司法会计主体属于诉讼概念,司法会计师是司法会计活动主体之一,而不是全部。例如,在司法会计检查中,案件侦查人员才是活动主体,而侦查人员并不一定具有司法会计师职业资格。
(三)以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的法人鉴定问题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主体为自然人,虽然《行政诉讼法》中仍保留专门性问题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应为自然人,法人机构只是起到代为组织实施安排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鉴定时,鉴定机构应该确定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告知送检方,由送检方制作《聘请书》送达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人。
四、针对前文所述不规范现象提出几点建议
(一)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要加强司法会计业务宣传
检察业务实践中,法医鉴定与文检鉴定普遍被人们熟知,虽然从1985年开始,我国检察机关开始配备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但是至今司法鉴定管理法律中未能将司法会计鉴定直接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在基层检察机关中普遍存在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了解司法会计人员工作性质,司法会计人员处于闲置状态。因此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应该加大对司法会计专业的宣传力度,加强与自侦部门、公诉部门的沟通合作,针对具体案件提供行之有效的专业咨询与技术协助,提高业务部门对司法会计业务的认识度。
(二)明确司法会计人员责任
财务检查方案2
通知强调,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规定执行;在履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对自身办案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物,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返还。对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当移送法院,在判决时一并处理。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促进审前返还程序依法正确适用。可能涉及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一些特定财物,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法保存。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一是建立相互监督制约制度。实行办案和保管相分离,严禁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防止违法处置。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二是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对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或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承办案件检察院应将涉案财物统一上缴中央政法机关涉案财物账户,待判决生效后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三是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办案经费安排制度。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必要时提前预拨办案经费。
在建立完善机制、确保规范处置涉案财物方面,通知要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专门查询机制,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财政、人民银行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对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涉案财物处理决定请求抗诉的,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抗诉的意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属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上级检察院要依法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情况的法律监督。
财务检查方案3
一、涉案财物清理情况
我院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某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严格遵照关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规范开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完成了涉案财物管理的信息化升级、保管场所设置,完善了相应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全部涉案财物进行流转、处置。截至20xx年,我院无积压和未依法处理的涉案财物。
二、涉案财物管理及清查举措
一是职责分工明确,多部门专人专职进行管理。我院办公室、综合业务部、各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进行日常管理,根据上级要求联合进行专项清查。一是由综合业务部员额检察官牵头涉案财物专项清查工作,对历年来办案部门、计财部门涉及的案款、物品进出口实现全流程监控以及督促;二是坚持每月末定期盘查机制,督促办案部门、财务部门及时依法依规处置涉案款物,并通过对涉案款物处置环节进行专项流程监控,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在涉案款物问题上的程序规范意识;三是坚持对各类案件涉案款物情况实时监控并在统一业务系统内进行入库、出库核对备查,保证账实一致,持续保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零积压”。
二是建设并规范使用专门的涉案物品保管区。该区域总面积xx平方米,保管区正式启用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物联与监控系统,与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连结,实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通过配备专属二维码、扫码枪扫描及绑定RFID卡,实时显示各类案件涉案财物在库状态,同时启用专门的监控安防设备确保涉案财物保管区的安全。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我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了《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出入库管理制度》、《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流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接收审查规定》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的职权和责任。相关制度均已上墙,让业务部门、计财部门和综合部门干警熟悉掌握并灵活运用涉案财物处置流程,实现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之间的填录对接,不断加强办案人员办案水平和工作责任心。
四是广泛接受外界监督。我院在定期召开的.加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上,向区政法委、律师代表们介绍我院在查封扣押冻结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工作情况、数据和主要举措,得到与会领导和律师代表的一致好评。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部分重点案件的案款扣押情况开展监督活动,让涉案财物处置过程更加公正透明。
三、存在的问题
“ 3+1”涉案财物信息集中管理系统上线以来,我院在该平台上严格审查侦查机关在平台推送的案件,认真核对案件信息及扣押财物与法律文书,凡是不符合移送规范要求的案件,均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正重报。20xx年系统升级后,原有的操作界面易黑屏、要求重新登陆间隔时间短、容易卡死崩坏等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点击案件绑定、移送时仍不时卡顿、锁屏,对使用同一流程进行处置的案件没有设置批处理功能,建议下一步通过提升系统配置、优化系统功能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注重贯彻落实,持续实现涉案财物零积压。我院将持续保持既有涉案财物运行制度的落实,对所有涉案案款、物品均遵循“案件受理应入库尽入库、案件流转及时出库”的原则,按照上级要求,办案部门、综合业务部、办公室严格按照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对涉案财物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通过按月按季度及时清理,保障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的涉案财物工作中,没有应当处理而未处理的涉案财物,让零积压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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