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方案

时间:2025-05-18 10:00:24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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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好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停车场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停车场方案

停车场方案1

  1.目的

  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辖区内停车场(库)

  3.职责

  车场收费员负责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安全班长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4.引用文件

  《xxx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5.工作程序

  硬件标准

  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试车、练习。

  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

  6.车辆进出

  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7.巡视

  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班长处理。

  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班长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车管员负责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8.意外事故的处理

  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业主,同时逐级报告班长和公司领导。

  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应保护好现场。

  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过巡逻安全员上门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报告处理情况。

  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车管员应立即汇报公司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管员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公司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停车场方案2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停车场管理质量,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保障车辆停放安全,院区交通畅顺,出入有序,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制订医院停车场外包经营管理方案。

  一、车场车位情况

  医院总共有车位453个,其中地下停车场145个。生活区固定停车位98个,医疗区固定停车位180个,露天临时停车位30个。生活区业主、医院职工车辆大约330辆。

  二、车场存在的问题

  1、随着医院的快速发展,就诊量逐步增加,加上生活区业主、医务人员的车辆也急剧增多,而院内停车位有限,导致供需矛盾。

  2、由于院内停车位有限,道路狭窄,车辆进出不畅通,影响院内交通,加上场地分散管理难度大,不少车主见缝插针,造成车辆停放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就医环境和院内交通秩序。

  3、社会车辆、就诊人员车辆、住院人员车辆未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导致少数社会车辆长时间停放,严重影响车位的`周转。

  三、解决办法

  1、对院内主干道、车场车位、道路交通标志重新规划。将医院东面主干道改为双向线(将放疗中心至水电科前路段改双向车辆行驶和1.5米宽人行道),西侧主干线改为单向线(只出不进)。

  2、因医院周边无大型停放场,为了缓解医院停车难的问题,建议在现有停车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机械车库,解决车位少的问题。

  3、为了提高车位周转率,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对非接送病人

停车场方案3

  1概述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分布在中心城区范围,沿联盟路、中华大街、石家庄站、塔北路敷设,其中途经的联盟路—中华大街—塔北路是最重要的南北—东西向客运走廊。线路全长19.268km,设站17座,均为地下站,其中有道岔车站8座、无道岔车站9座。平均站间距1.177km。3号线分期开通。石家庄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首开段线路长度6.372km,共配置8列车,设车站6座,均为地下站,分两个联锁集中站控制。在石家庄站站后区间设6股道(每股道一列位)地下停车线,其中两股道兼作终端折返线,其他4股道设置有检修坑和检修设备、检修平台,可进行简单的日常列车检修作业。首开段不设置车辆段和停车场,为了满足首开段提前开通的需求,在石家庄站站后区间设6股道(每股道一列位)地下停车线。由于传统意义上的车辆段设置条件不满足,所以在运营开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使用正线停车场来满足运营停车需求,信号系统需要从运营需求的各个角度配置信号系统,从而满足运营需求。

  本文主要对石家庄停车场相关的运营能力、列车运行管理、信号系统实施方案、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分析。

  2运行能力分析

  单程运行距离6.1km,全周转时间24min14s,小灰楼折返时间111.9s,石家庄折返时间163.5s,首开段计划开行列数6对/h,按照全周转时间如果上线3列车可达到9min间隔,如果上线5列车可达到5min间隔。

  3列车运行管理

  3.1列车存放

  本文按5min间隔、上线5列车为例进行描述,如果少于5列车则相应减少正线列车存放数量。石家庄站共有6股道可以停放列车。考虑实际运营需要,如果上线5列车载客运行,那么需要在正线准备6列车,其中1列备用。为方便晚间工程车施工折返需要,石家庄站的其中一条折返线不能存车,这样晚间需要将其中的一列上线运营列车存放在小灰楼站,第二天运营也可以实现两端同时发车。如果再增加上线列车,将占用折返线,影响晚间工程车上线施工作业。

  3.2停车场内转线作业

  转线作业由人工办理,遥控下调度员办理进路,站控下由车站值班员办理进路。停车场为正线车站,不设置调车信号机,办理转线作业按照列车折返作业方式办理,需要通过石家庄站上行或下行站台进行转线作业。

  转线作业期间与信号、工务、供电等专业的维修作业冲突,建议运营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以调配相关专业的维护工作。

  4信号系统实施方案

  4.1ATS方案

  为了减少正线停车场调度员/车站值班员人工工作量,需要为正线小停车场配置ATS全部功能。

  正线停车场并不作为独立的停车场来处理,只是将可停车的股道作为一个普通正线车站的存车线来处理,作为ATS系统来说,正线的股道与设备在中心正常的时候是需要纳入到中心来管理的,但是调度大厅距离正线停车场距离较远,不方便实时了解存车线上的列车情况。所以为了实现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中心参与,直接由车站的相关人员进行派车出库以及接车入库的相关功能,需要在现有ATS软件功能配置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功能。

  4.1.1为正线存车线增加一台正线派班工作站

  该正线派班工作站放置于石家庄正线停车场,直接与石家庄站的ATS站机通信,实现对正线停车场列车的管理。当中心故障后,也不影响其工作。

  4.1.2在系统中增加正线派班员的角色

  正线派班员的角色只能从正线派班工作站登录,可以对正线停车场内的`列车进行出/入库管理、核对/修改车组号的操作。

  4.1.3开发一套针对正线停车场的派班软件

  软件包括用户登录功能、显示正线停车场的站场信息以及列车信息、查看当日计划运营图的功能、可以为正线停车场的列车进行编辑派班计划和设目的地车的功能、核对车组号、增/删车组号的功能、将派班结果以及操作命令发送给服务器实现自动排列进路接/发车的功能。

  4.1.4对未来车辆段建成后的影响

  正线停车场的派班工作站只是作为车辆段建成前的过渡产品,以后如果不需要通过正线停车场进行相应的接发车作业,正线派班工作站可以拆除,拆除后如果有临时的接发车,可以由中心调度员通过手动排列进路、设置目的地车等方式进行控制。

  4.2ATP方案

  石家庄站站后地下库内停车,为保证进库效率和安全防护距离,库线尽头应距离列车停车点有一定的距离作为停车距离余量。在保证停车安全的基础上,尽量提高进库效率。

  4.2.1设备布置

  石家庄站设置6条停车线,线路限速为5km/h。在3G和4G的出库信号机前,分别布置一组可变应答器和环线应答器组成的有源应答器组。在1G、2G、5G、6G的出库信号机前,分别布置一组可变应答器和固定应答器组成的有源应答器组。

  4.2.2列车出库运行

  在出库信号机开放后,司机可以驾驶列车以RM模式向前运行。经过两个连续的应答器组后获得列车位置初始定位。列车在完成定位后,在接收到可用的移动授权后,可升级至相应的控制级别。

  列车运行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

  1)无线连续式通信控制下ATP/ATO的运行(简称CBTC级别);

  2)点式控制下ATP/ATO的运行(简称ITC级别);

  3)联锁级下的运行(简称IL级别)。

  在出库信号机开放后,列车可由信号机前的有源应答器或者应答器环线,获得点式移动授权,升级到点式级别。

  在出库信号机开放后,在地面ATP设备工作正常且车地通信正常时,地面ATP为列车计算CBTC级别下的移动授权并发送到车载ATP系统,列车可升级至CBTC级别,投入正线运行。

  列车升级到点式级别或者CBTC级别,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由人工驾驶模式转换到自动驾驶模式。在相关条件得到满足时,驾驶室两个ATO启动按钮/指示灯处于闪烁状态提示司机可以启动自动驾驶功能。

  4.2.3列车折返

  在正线运营过程中,采用3G/4G兼用做站后折返线,在办理到3G/4G的折返进路后,列车可以以点式或者CBTC级别,在CM或者AM驾驶模式下,运行至折返线停车,执行折返作业。系统支持在3G/4G执行的折返方式包含ATO有人/无人自动折返模式、ATP监督下的人工折返模式、限制人工折返模式、非限制人工折返模式。为保证列车使用3G/4G完成站后折返时的安全运营,需要通过运营管理手段,保证列车运营过程出入库过程中,库门维持在打开状态,同时库内没有人员走动,以免发生危险。

  4.2.4列车回库

  列车结束运营,为保证进库效率和安全防护距离,库线尽头应距离列车停车点有一定的距离作为停车距离余量。在保证停车安全的基础上,尽量提高进库效率。因未有石家庄3号线车辆的实际性能参数,故采用已有线路的车辆参数进行停车距离余量理论计算,如果车辆参数值发生变化,停车距离余量需要重新计算。库内坡度取-0‰。为了保证列车进库的效率和舒适度,一般采用一次性固定制动率的ATO制动曲线停车。

  ATO采用固定制动率为a,停车目标点距离PP点距离为ATO_OFF(Xoff)。Xoff应保证ATO制动曲线与EB触发线无重合且有一定余量,Xoff代表了应该取得安全线长度。

  则得到ATO制动曲线公式:L=v2/(2×a)+Xoff;v即为ATO目标曲线上每一点的速度值。Xoff应保证ATO制动曲线与EB触发线无重合且有一定余量,Xoff代表了应该取得安全线长度。

  计算结果如下:

  当进库建筑限速速度为30km/h,ATO速度约为20km/h,具体计算得到Xoff值为27m,考虑到停车误差、列车性能离散型等因素,建议取5m余量,至少停车距离余量长度应满足32m。

  当进库建筑限速速度为20km/h,ATO速度约为15km/h,具体计算得到Xoff值为24m,考虑到停车误差、列车性能离散型等因素,建议取5m余量,至少停车距离余量长度应满足29m。

  当进库建筑限速速度为15km/h,ATO速度约为10km/h,具体计算得到Xoff值为20m,考虑到停车误差、列车性能离散型等因素,建议取5m余量,至少停车距离余量长度应满足25m。

  基于上述分析,列车回库根据不同的输入限制调价,可有以下3种处理方案:

  如库内建筑限速可满足CBTC系统要求,且列车库线停车位置到库线区段终端距离满足要求,列车可以为CBTC级别CM或AM模式驶入停车库线,列车对位停车后,车载MMI将提示司机确认降级为RM模式,退出作业。

  如库内建筑限速可满足CBTC系统要求,但库内部分长度不满足列车进库对位停车的需求,列车以AM或CM模式完全驶入停车库线后,MMI提示司机降级为RM运行,司机人工将运行模式转为RM后,司机可驾驶列车以RM模式进入停车库线对位停车。如司机不确认转RM,列车不能以ATP模式进库对位停车,将停在库内中间位置。

  如库内建筑限速无法满足CBTC系统要求,列车无法以ATP模式驶入停车库线,列车进路可以直接办理到停车库线,进库口位置不需要设置单独的信号机。列车的移动授权终点将位于进库前平交道口位置,MMI将提示司机降级为RM运行,司机人工将运行模式转为RM后,司机可驾驶列车以RM模式驶入停车库线对位停车。

  4.3联锁方案

  石家庄站联锁系统按正常的集中站处理,遥控模式下,根据ATS的命令办理相应进路,在站控模式下,其中两条折返线设置有自动折返一(利用3G折返)、自动折返二(利用4G折返)、全自动折返(利用3G、4G交替折返)3种折返模式,正线上的其他信号机可设置为自动属性,进出其他停车线的进路由人工办理。

  5其他说明

  5.1增减列车

  在运营期间,如果早高峰后需要减少列车,晚高峰需要增加列车,其办理方式与早晚出车收车方式相同。早高峰结束后,如果需要减车,根据运行图,列车到达石家庄站上行站台后,ATS不再触发进路,由调度员根据当日列车入库停车计划,人工输入目的地号(停车股道的目的地编号),ATS自动触发回库进路,列车下线回库。晚高峰需要增加列车时,根据运行图,调度员依据当日出车计划,人工设置需要出发列车的服务号(车次号),当到达发车时间后,ATS自动触发出库进路,进入正线开始运行。

  5.2工程车正线存放

  根据运营维修需要可以将工程车存放于1号线车辆段,也可以存放在3号线正线。如果存放在1号线车辆段,则工程车上3号线作业时,需按规定办理过轨转线作业,由中山广场联络线进出。如果存放在正线,则可以存放在小灰楼或石家庄站非运营的正线区段。

  5.3故障应对

  在运营中,若有车载信号发生故障需要下线时,由调度员变更车次号后设置目的地号,ATS自动触发至库线的进路,根据运营时机,调度员安排备用车运行至石家庄站下行站台后人工输入需要替换的服务号,则可以恢复正常的运营。若发生车辆故障无法移动时,则根据运营管理规定进行救援处理,需要人工排列进路指挥行车。救援列车连挂完毕后,如果正向运行,调度员也可人工输入目的地号,由ATS系统自动触发进路。若中心ATS故障,系统自动启动分散自律功能,由车站分机按照当日运行图自动排列进路管理列车运行。当某一个站的ATS故障后,则本站ATS功能退出,需要转站控,由车站操作员人工办理进路(或设置自动进路),其它站的ATS功能不受影响。若某一站联锁系统故障,则这一站的信号系统将停用,列车失去ATP防护,地面设备也不能开放信号转换道岔,均需人工组织行车。

停车场方案4

  为进一步破解城区停车难,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品质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宁波市“城乡争优”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抓好停车资源供给侧改革,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加强公共停车资源的建设管理,引入智能化停车系统,有序推进城区停车规范化、交通顺畅化,改善市民停车和出行环境。

  (二)目标任务。在中心城区约75平方公里(东至月梅路、东外环路,南至杭甬高速公路,西至兰周路,北至姚慈路的合围区域)范围内,建成覆盖城区的智慧停车系统,实现停车点位精确合理、车位数量动态更新、车辆引导清晰明了、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停车环境整洁有序、群众停车文明便捷的总体目标。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有力引导。以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战略为指导,以专项规划为依据,制定停车发展战略和对策,促进城市停车体系协调发展,引导城市停车供应结构合理发展。将公共停车场布局落实到控规单元层面,做到公共停车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使用方便,保障动静态交通的协调有序。

  2.方便群众、有序建设。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按照“成熟一块、推进一块、实施一块”的原则有序推进。优先选择周边停车需求大、车辆周转率和车位使用率相对较高、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的停车泊位进行智能化建设,如大型商场、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周边区域;政府部门建设和房产配建类的地上及地下公共停车场(位),以及道路泊位和已明确管养职权的退红空间泊位一律统一纳入余姚市城区智能停车系统运行管理。其他产权主体单位建设管理的具有公共性质的停车场,原则上也应纳入余姚市城区智能停车系统。

  3.智能运转、有效管理。通过应用“互联网+”思维和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辅以人工巡检,高效管理和运转智慧停车系统,利用“余姚停车”手机app、微信支付、ETC等方式实现自动识别、无感支付、后台监管“三位一体”,用大数据促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达到停车管理智能化、标准化、人性化。

  二、建设运营

  (一)建设内容。采用“高位视频+巡检+后台、地磁+视频+巡检+后台”和其他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智能化停车技术方案进行道路泊位和停车场智能化改造,建设集自动识别、停车服务、停车缴费、车场联营、车位信息发布、停车诱导、违停抓拍、监管执法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化停车系统。

  (二)实施主体。本着“政府授权、国企运营、行业监管”建设运营思路,由市政府授权宁波舜建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市场化模式来负责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由政府部门建设和房产配建类的地上及地下公共社会停车场(位),融合由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的停车资源数据,加快形成以舜建集团为主的“1+X”运作模式,建设数据融合、业务协同的智能化停车系统,运营期暂定20年。同时,允许舜建集团开展与停车相关的增值业务经营,以取得其他经济收益。国有主体单位和其他产权单位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如医院、机关事业单位、车站、商场、酒店等公共停车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类产权主体单位配合舜建集团进行智能化建设或改造,数据统一接入平台。

  (三)停车收费。按余发改价〔20xx〕13号文件,城区道路泊位(包括人行道泊位)和政府或国有资本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由停车场地产权人或授其委托的'单位或机构实行分级、分时段和分区域的差异化收费。其他产权主体单位建设管理的公共停车场,由各类产权主体单位按相应收费标准收费。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智慧停车平台。20xx年3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4000个泊位的智能化改造以及调试运行工作,不断完善优化前端系统,初步建立城区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并按道路实际情况分路段、分片逐步实施收费。

  (二)第二阶段:试点吸收公共停车资源。20xx年9月底前完成对接部分其他产权主体单位建设管理的具有公共性质的停车场(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车站等大型公共停车场)的试点工作,通过建设改造、合理设置ETC通道,统一纳入城区智慧停车平台系统。

  (三)第三阶段:全面推广不断延伸扩面。积极推进由重点路段向一般路段延伸,中心城区向边缘城区延伸,继续对新建的公共停车场(位)、道路停车泊位和梳理出的退红空间停车泊位,以及其他产权主体单位建设管理的具有公共性质的停车场等进行智能化改造和系统接入,逐步实现全市动静态交通的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四、运营保障

  为保障智慧停车体系高效运转,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四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梳理、整治规范退红空间停车资源,提出年度建设计划。

  宁波舜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智慧停车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维,以及停车业务咨询受理、数据采集分析等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设运维单位进行监督,会同相关单位制订出台我市智慧停车逃单处罚机制,确保智能停车的健康运行,加强停车泊位周边的秩序管理,加强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停车收费区域泊位梳理、设置等相关工作,合理规划交通设施、交通线路,加强停车收费区域的道路违法停车监管、执法与秩序管理,牵头推进全市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将收费道路泊位停车不缴费纳入道路违停行为联网查处并进行相应处罚,通过有效的执法保障确保智能停车的健康运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停车+适量商业”的停车场建设思路,做好新建公共停车场(位)的规划选址工作和土地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政府部门建设和房产配建类的地上及地下公共社会停车场(位)产权及经营权以资产形式注入舜建集团的划拔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智慧停车综合管理项目的审批工作,做好城区停车收费服务标准的政策解释工作。

  市司法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执法监督和复议、应诉指导工作。

  市信访局:协调处理相关信访问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宁波舜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产权主体按信访投诉的类别,分别作好解释回复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智慧停车综合管理项目的宣传指导,组织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和反面曝光,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智能停车宣传推广工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途径,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文明停车、依法停车、有偿停车相关内容。

  城区四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处理、维稳和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 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智慧停车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详见附件)。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智慧停车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从增进民生福社、提升城市品质的高度出发,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理顺管理服务体系,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 强化统筹协调。智慧停车建设管理是城市管理系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要积极配合,多方协作,形成推进合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积极谋划,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智慧停车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广泛宣传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及相关管理规定,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停车场方案5

  为进一步助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效缓解市民出行难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环境秩序,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xx年金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点》,经研究,决定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决胜年“停车难、停车乱”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根本扭转市区“停车难、停车乱”局面,围绕20xx年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目标,按照“高标准、高水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完善市区停车基础设施、优化停车管理服务、严格违法行为处罚、常态化文明停车宣传教育,着力推进“停车难、停车乱”问题解决,实现市区停车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目标任务

  加快公共(临时、配建)停车场新(改、扩)建工作。开展道路停车设施规范提档,增划(修复、规范)道路停车泊位,全面清理整治不规范停车泊位,优化主次干道两侧隔离设施(隔离栏、石墩、石柱)。进一步盘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现有停车资源,加大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力度;建立健全道路停车收费机制,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周转使用率;拓展道路夜间限时停车,缓解老旧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居民停车难。规范对共享单车企业市场运维管理监管。严管重罚与亲民执法相结合,加大违停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市区乱停车的现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公共(临时、配建)停车场新(改、扩)建工作。一是充分挖潜现有资源,盘活闲置土地,街路两侧、社区(村)辖区零星空地,统筹推进各区、街道(乡镇)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提档改造工作。要求各区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新(改、扩)建20个以上,配建项目10个以上,新增泊位9000个以上。二是临时停车场要求场地简易硬化、停车泊位规范施划、面向社会开放停车服务。三是加快在建停车场的工程施工进度,对已建成的停车场所尽快竣工验收。

  (二)开展道路停车设施规范提档工作。对照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结合省治堵工作要求,开展停车设施规范提档,保障行人道路的完整性、延续性。一是全面排查道路设置不规范的隔离设施(隔离栏、石墩、石柱)、停车泊位,摸清底数。二是在确保行人通行安全顺畅,满足路面承载能力,不占压盲道,满足群众绿色出行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全面增划(修复、规范)道路停车泊位8000个,全面清理整治不规范停车泊位。三是全面优化主次干道两侧隔离设施(隔离栏、石墩、石柱)4000米,做到“减量、提质”。四是重点商圈周边规范设置一批快递运营车辆临时停车区域。

  (三)充分发挥公共停车资源效能最大化。一是进一步盘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现有停车资源,加大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力度。二是建立健全道路停车收费机制,拓展停车收费范围,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周转使用率。三是进一步拓展10条道路夜间限时停车,缓解老旧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居民停车难问题。

  (四)规范对共享单车企业市场运维管理的监管。建立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平台,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规范共享单车的.市场投放,强力推进共享单车电子围栏技术应用,规范共享单车的入栏停放,新增共享单车电子围栏1000个,停车泊位10000个,有效解决城市共享单车随意乱停放问题。

  (五)严管重罚与亲民执法相结合,有效打击市区乱停车的现象。一是以主次干道、车站广场、核心商圈、农贸市场周边、背街小巷停车管理为重点,加大对机动车、电瓶车、共享单车等违停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影响市容和交通安全的违停车辆,实施现场拖离处置。二是深化道路两侧无围墙收费停车场所停车秩序的管理。三是规范小区停车管理。四是及时查处单位(个人)擅自私划或占用停车泊位的行为。五是加大社区道路规停车执法力度,赋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城中村物业保安一定的协管权,确保社区道路停车规范有序。六是优化违停执法管理工作新举措。在确保停车秩序规范有序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违停管理工作新举措,积极回应市民对停车秩序管理的更高期待、更高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20xx年是金华文明城市创建决胜年,“停车难、停车乱”专项治理工作,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规范文明出行的重要抓手,是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各项部署工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抓实干,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牵头组织,积极协调,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落实各项经费保障措施,加快辖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积极盘活现有停车资源,有效增加市区公共停车泊位供给。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密切配合,共同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市区“停车难、停车乱”专项治理工作已列入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年终考评,对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将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结合督查问题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停车场方案6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破解市中心城区“停车难”,合力治理“停车乱”,持续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提升绿色出行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治、综合施策的原则和道路畅通、设位规范、停车有序、安全便民的要求,市场化运营管理,盘活现有停车资源,强化重点区域治理,创新停车科技应用,逐步建成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中心城区停车资源配置格局,实现停车运营市场化、停车秩序规范化、停车收费合理化、停车服务智能化的目标,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停车设施规划

  1.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的通知》(建城〔20xx〕129号)“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的城市,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之间”的要求,坚持停车设施差别供给原则,摸清我市停车矛盾现状,预测未来停车需求,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目标。结合我市中心城区目前机动车保有量约45万辆(小型汽车35万辆)且持续递增、停车资源缺口25万个的现状,按照每年新增不少于5000个停车泊位的标准,科学制定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和供给标准。

  2.落实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加强建设项目管控,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口,严格落实并提高中心城区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确保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配足停车设施,并按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空间。

  3.最大限度拓展停车空间。结合中心城区停车需求分布和区域场地特点,科学拓展公共停车空间。在大型商业、医院、车站、学校、游园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附近,统筹规划、新建扩建一批公共免费和收费停车设施。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利用城市道路以上区域或边角地带,规划建设一批小微停车场和立体停车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居民小区及临街建筑物所有者利用自有土地和资源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利益。积极推进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率。

  (二)推动停车设施建设

  1.加大停车设施投融资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收回公共停车资源特许经营权,依法依规授权市属城市运营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运营公司)统一建设和运营。

  2.加强专项规划的落实。编制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对已批准确定的停车设施规划,明确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细化落实措施,严密组织,抓紧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专项规划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确保规划项目准时落地。

  (三)加强停车秩序整治

  1.精准管控路内停车。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城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特征等情况,深入研究不同区域停车需求,科学计算路内泊位停放周转率,在逐步增加公共停车场设施数量的前提下,撤除公共停车场周边200米内的路内停车泊位,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路内机动车泊位数。积极推行老旧小区周边支路夜间限时停车政策,允许当日19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停车。综合运用现场查纠、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等方式,依法惩处损毁道路停车泊位以及利用地锁、石墩等妨碍停车功能等行为,始终保持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的严管态势,确保路内停车“顺向、入位、规范、有序”。

  2.从严管理路外停车。强力推进道路以外区域停车秩序规范整治,在确保消防通道、行人盲道连续、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按照“机非分离”的原则,严格控制、科学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泊位。中心城区路缘石以上区域原则上不允许停放机动车,确需停车的,停车区域和通道须进行硬化处理,严厉查处私设供机动车上下的路缘斜坡的行为。

  3.切实规范停车场管理。研究制定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智慧停车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者须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完善消防、照明、安全技术防范及停车信息智能化等设施,规范停车场内部停车秩序,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4.依法治理住宅小区内停车秩序。组织开展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泊位(库)专项治理,对停车泊位(库)去功能化、车辆停放混乱、私圈乱占停车位、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集中治理,通过挖潜、改建、扩建等手段,增加住宅小区停车设施资源;鼓励住宅小区内闲置停车泊位有偿对外租赁,确保住宅小区内停车设施正常使用,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停车社会分担率明显提升。

  (四)提高人防工程停车使用率

  按照《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xx〕国人防办字第210号)要求,坚持“战时能防空袭,平时服务生活”原则,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与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进行有效衔接,确保前期规划用于平时停车的人防工程全部启用停车功能,最大限度服务城市停车需要。

  (五)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根据停车供需差异状况,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商业区高于居民区、新能源车减半收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积极推动中心城区不同区域、不同车型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通过停车成本压力驱动停车周转率提高。

  (六)推动内部停车设施开放

  加快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内部停车设施有余量、保证行政办公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向行政服务对象免费开放停车设施,盘活存量停车资源。鼓励企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实行错时开放、有偿使用、利益分享等方式,增加城市停车设施供给,提高停车设施使用率。

  三、实施步骤

  中心城区停车管理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

  组织开展停车管理系统论证。制定出台《南阳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南阳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文件,为一体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收回公共资源特许经营权,进行统一市场化投资、管理,建设市级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规划建设一批立体停车设施,提升可视化、数字化停车管理水平。

  (二)集中整治和自查自改阶段

  1.开展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整治。对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大型建筑物停车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摸底,对已建成但未启用或挪作它用的停车设施,依法开展整改、限期恢复功能。

  2.提升建筑物泊位配建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及老旧小区改造的建筑物,提升配建标准比例,配足停车设施。

  3.完善停车场审核备案制度。对已备案停车场审核规范,由市、区两级车辆停放服务中心对停车场地设置合理性、资源权属合法性、经营管理规范性及对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影响进行核查评价,对公共资源停车场进行审核,对非公共资源停车场进行备案。

  4.规范路内外停车泊位管理。对现有机动车车位、非机动车车位进行整改施划、编号管理,对符合施划标准的停车泊位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施划条件、设置不规范、影响交通秩序的停车泊位予以清理;对不同区域、不同车型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经营者按要求执行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

  (三)提升管理和常态管理阶段

  定期梳理汇总停车管理工作的经验办法和发现的矛盾问题,做好疑难问题的解答、规范,不断完善停车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我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停车需求等工作实际,协调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为依法管理城市停车设施提供法治保障。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南阳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机关事务中心和宛城区、卧龙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城市运营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车辆停放服务中心,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发展和管理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动落实。

  (二)责任分工

  1.市车辆停放服务中心。统筹协调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城市运营服务,督促四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抓好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落实;建立健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管与指导,依法依规办理中心城区停车设施管理相关手续。

  2.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交通乱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及时处置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的案事件,打击阻挠、干扰正常执法的人员,维护执法权威,确保各职能部门执行职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对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开展专项排查整治,限期恢复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内部停车位(库)的停车功能;认真落实《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的管理,依法清理私自设立的停车泊位,依法清理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等行为。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提质行动方案,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等规划停车设施;对新建社区、商业核心区等大型建筑按照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足额规划配建停车设施;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便捷换乘。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督促做好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位)建设;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出售、租赁、转让等形式,盘活住宅小区内部停车设施资源;牵头做好新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工作,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协助车辆停放服务中心制定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投资类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使用等成本因素,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政策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各类停车服务设施制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指导与合理化建议。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经营性停车场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及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等行为。

  8.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20xx〕国人防办字第210号文件有关要求,坚持“平战结合”原则,配合有关执法单位规范人防工程停车功能,最大限度服务城市停车需要。

  9.市文明办。依托文明城市创建常态提升活动,广泛宣传文明出行、规范停放等相关政策,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10.市机关事务中心。积极倡导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高内部停车设施使用率,在保证正常政务运行、停车设施有余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11.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督查督办四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停车管理中各项工作任务以及12345热线反映的涉及停车管理类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12.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停车场的各类案件,妥善化解诉讼案件等社会矛盾,提高诉讼审结效率。

  13.四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四区车辆停放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停车管理工作;四区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履行停车管理职责,推进停车秩序“网格化”管理和门前“五包”制度落实。

  14.城市运营公司。构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做好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升级工作,实现停车数据的动静融合、供需一体;在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紧张、停车需求旺盛的区域地段,规划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或地下停车场;对公共资源路内、路外停车设施进行运营和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推动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四区政府(管委会)要站位全局,从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深化和巩固创文成果、构建和谐绿色发展格局的高度,做好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制定推进措施和落实方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切实推动停车管理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突出重点,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行政执法衔接,按照“先重点后一般、控制和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主次干道、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设立停车严管区、示范路,培养公众良好的停车习惯。市车辆停放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四区政府(管委会)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自施划、擅自占用停车泊位、无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乱收费、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停车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绿色出行、文明停车、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舆论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管理共识。

  (四)加强督导,跟踪问效。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按照要求,加强日常督导。市车辆停放服务中心要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坚持一月一汇总、一月一通报,推动停车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严肃追责。

停车场方案7

  为维护洛宁县城良好形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依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洛发改〔20xx〕2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我县经济水平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借鉴周边县收费标准,经研究,对洛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方案:

  一、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管理形式和范围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国有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重要的交通枢纽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

  3.经批准的道路临时泊位。

  4.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点停车设施。

  5.公立医院、学校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设施。

  6.大型节庆活动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停车场(点)。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的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点)收费标准

  (一)城区内道路两侧停车泊位实行计次收费:小型汽车每次3元、中型汽车每次5元、大型汽车每次8元,30分钟以内免费,收费时段为:早8:00-晚8:00,其他时段不收费。

  (二)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小型汽车每次3元、中型汽车每次5元、大型汽车每次8元,30分钟内免费,过夜不分车型每次10元,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收费。

  (三)新能源汽车按以上标准减半收费。

  三、车辆类型

  机动车划分为摩托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四个类别。汽车大小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xx)规定执行,小型汽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汽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汽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四、下列情况或车辆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30分钟内免费,机动车停放超过30分钟免费时间未驶离的,计费起算时间按入场时间计算。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的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

  (四)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加强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停车服务经营资格。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存、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形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停车场点应加强收费管理,加快推进停车收费电子缴费技术建设,设置相应的电子计时装置,确保计时、计费准确。停车场收取存放服务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存放者有权拒付车辆看管服务费。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在经营场所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五)停车场收费人员进行收费时应穿着统一标识服装,佩戴明显标志和相关证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存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停车场方案8

  为保证住宅小区车辆收费工作顺利进行,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更好的为业主提供车辆停放业务,逐步改善小区车辆停放服务功能,规范收费管理秩序。制定方案如下:

  起用IC卡停车场收费系统,在IC卡系统使用正常的情况下实施刷卡收费运行:

  持卡须知

  1)领取IC卡时须交纳押金(月卡,年卡用户)。

  2)按有关规定,住宅小区收取的费用为场地占用费,非保管费。

  3)一车一卡,专车专用,因有图象对比,请勿借给他人使用,请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及时挂失。

  4)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IC卡智能停车场收费系统指示操作。

  5)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请按位停放,服从管理。

  6)本卡必须随身携带,严禁存放车内,以防车辆被盗,违者后果自负。

  编号:NO.0001至NO.XXXX

  xx物业管理公司xx服务中心

  电话:8888888、6666666

  2 、临时卡、月卡、半年卡、年卡以不同颜色进行区分识别。

  3、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录入电脑系统自动计费。

  4、收费软件的安装调试由本公司负责完成。

  五、制定车辆停放规定(附后)

  六、临时卡收费标准

  1、参照地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内场地占用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1)轿车、小型客货车(12座、4吨以下)半小时内含半小时不收费,半小时-1小时1元,1 -3小时2元,3-6小时3元,6-9小时4元,9-12小时5元,12-24小时10元。

  2)中型客货车(16-22座)3小时以内2元,3-6小时4元,6-9小时5元,9-12小时6元,12-24小时11元。

  3)大型客货车3小时以内3元,3-6小时5元,6-9小时6元,9-12小时7元,12-24小时12元。

  2、结合住宅小区实际建议收费

  1)轿车、小型客货车(12座4吨以下)半小时内含半小时不收费,半小时以上-12小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60%)收2元,12以上-24小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60%)收4元,

  2)中型客货车(16-22座)半小时内含半小时不收费,半小时以上-12小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50%)收3元,12以上-24小时(按正常收费标下浮45%)收6元,

  3)大型客货车半小时内不含半小时,半小时-12小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42.9%)收4元,12以上-24小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33%)收8元。

  七 月卡,年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车辆实行办理月卡、半年卡、年卡,对已购买车库的车辆办理长效卡。每个车位以大小不等收取130-150元/月租金。

  2、轿车、小型客货车(12座、4吨以下)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67%)100元,半年卡(打9折,90/月)540元,年卡(打8折,80/月)960元。

  3、中型客货车(16-22座)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54.5%)150元,半年卡(打9折,135/月)810元,年卡(打8折,120/月)1440元。

  4、大型客货车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44.4%)200元,半年卡(打9折,180/月)1080元,年卡(打8折,160/月)1920元。

  5、办理IC卡每张收取工本费50元,包括新办、损坏、失效、挂失。

  6、一切车辆均按以上标准实施收费。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一、住宅小区车位实行有偿使用,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交纳车辆占地使用费,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及进出路口。

  二、进出车辆实行刷卡管理,临时进出车辆需在门卫处领取IC卡,由值班保安履行登记手续 。

  三、车辆进出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鸣喇叭,限速10公里,车主积极配合保安员指挥停放。

  四、停车后,须关好车门车窗,防盗系统置于警备状态,IC卡等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否则遗失后果自负。

  五、住宅小区内不得试刹车,练习驾驶,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

  六、车辆运货出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必须到服务中心开放行条,方可放行。

  七、按时交费,不得拖欠,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保安工作。

  八、进出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制,IC卡不得转借他人或一卡几车多次使用,如发生问题概不负责,若IC卡遗失请立即到服务中心挂失。

  九、保安员有权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车辆进行询问,确实存在问题的可暂不放行。

停车场方案9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提升我市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缓解群众反映突出的“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巩固提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成果,切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一高三化”目标为指导,坚持“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作为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市域治理工作现代化,切实缓解我市“停车难、乱停车”问题,进一步增强整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市各项工作在全区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作好表率,加快建设美丽新银川。

  二、基本原则

  学习外地停车收费管理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按照“白天高于夜间、城市中心区高于非中心区、繁华路段高于非繁华路段、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一般交通站点高于交通枢纽”的原则制定差别化和计时累计收费标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相关责任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规范停车场管理运营,提升服务质量,树立文明城市良好形象。

  三、职责任务分工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综合管理服务及政策宣传解释,积极做好辖区内停车场举报投诉答复办理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背街小巷路侧停车管理制度,以特许经营的形式管理运营,规范背街小巷停车管理,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缓解停车压力。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合理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制定停车分类区域范围。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工作,加强机动车违停查处力度,抓好静态交通管理平台建设和停车场标识牌规范,持续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研究制定城市主次干道路侧停车管理制度,指导市辖三区政府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背街小巷路侧停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交通委员会作用,发掘现有可利用资源,及时新增停车泊位,研究解决我市“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住建部门负责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停车场进行规范管理服务,尽快修改完善出台《银川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实施租售并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指导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制定住宅小区车位销售价格、租赁价格、管理费标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停车资源优化管理、提升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停车资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尽快对公共停车资源进行整合,统一管理运营。

  交通部门负责推进城乡公共交通健康发展,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与停车场建设有效衔接,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新时尚。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国资委、发改委、交警分局等部门单位,探索提出公共停车资源特许经营管理运营模式,整合全市公共停车资源,实现统一运营主体、统一建设智慧收费管理体系和电子化平台、统一服务管理、统一配套设施、统一收费票据,尽快解决我市公共停车泊位多头管理、层层转包等管理混乱的问题。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全市静态交通管理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对住宅小区内部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经营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收费公示牌进行规范,对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价格欺诈、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督促停车场依法依规经营。

  税务部门负责停车场电子发票推广工作,逐步用电子发票替代现行纸质发票,用信息化手段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乱收费、乱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掌上办”“集中办”审批服务原则,及时办理营业证件,确保经营者合法经营。

  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按照各部门及辖区政府停车场管理职责划分,及时将群众举报投诉件转办相关部门或辖区政府并督促办理落实。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范围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以及价格明显偏高的收费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引导经营者依法合理经营,根据此实施意见实际运行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不断修改完善。

  四、优化调整内容

  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医院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对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停车场类型及范围进行调整划分:

  1.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商场、娱乐场所、酒店(宾馆)、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不同地段商业场所参照社会公共停车场区域划分制定不同标准。

  2.社会公共停车场。除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外各类社会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根据土地地理位置、路网密度、公交便利程度,对市辖三区划分不同收费区域(详见附件2):

  (1)A类区:指城市繁华地段、交通拥堵、停车需求大的区域。区域范围:

  兴庆区:进宁街以东、清河街以西、北京路以南、长城路以北区域。

  金凤区:泰康街以东、正源街以西、枕水巷以南、北京路以北区域;宁安东巷以东、正源街以西、雪绒巷以南、新昌路以北区域。

  西夏区:轻纺巷以东、文萃街以西、怀远路以南、北京路以北区域;同心北街(北京路—怀远路)两侧区域。

  (2)B类区:指停车位基本满足,供求基本平衡的区域。区域范围:

  兴庆区:唐徕渠以东、丽景街以西、贺兰山路以南、宝湖路以北A类区以外区域。

  金凤区:包兰铁路以东、唐徕渠以西、沈阳路以南、六盘山路以北除A类区以外区域。

  西夏区:文昌街以东、包兰线铁路以西、贺兰山路以南、长城路以北除A类区以外区域。

  (3)C类区:指停车位较充足,停车矛盾较小的区域。区域范围:

  除A类区和B类区以外区域。

  3.交通枢纽停车场。包括: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其它交通枢纽站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设施。

  4.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收费装置,由市、辖区两级政府以特许经营形式管理运营。

  5.医院停车场。将银川市辖三区范围内各类公立医院设立的停车场划分为两类:

  (1)A类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总院)。

  (2)B类医院:除A类医院以外的其它公立医院。

  私立医院按照所在区域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6.旅游景点停车场。包括三区范围内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7.路侧停车场。包括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由公安交警部门施划的.停车场,由市、辖区两级政府以特许经营形式管理运营。

  (二)对车辆停放时段划分进行调整: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白天时段8:00(含)至22:00(含),夜间时段22:00至次日8:00。

  其它停车场:白天时段7:30(含)至19:30(含),夜间时段19:30至次日7:30。

  (三)对现行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科学调整。(详见附件1)

  五、提升服务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准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区域、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鼓励经营者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银川市静态交通管理系统平台;

  3.所有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设置电子计时设备,在提供停车服务时必须提供记载车牌号、出入场时间、收费金额、加盖停车场印章的计时票据;

  4.不设置电子计时设备的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具体执行该类型停车场首时段收费标准;

  5.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6.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秩序;

  7.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8.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

  9.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10.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位停车;

  2.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3.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4.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5.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6.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售卖、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免费范围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

  (四)对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残疾人本人驾驶在各类非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停车,可享受免费停车3小时的优惠。

  (五)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范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停车场方案10

  A. 宗旨及商业模式

  1. 公司宗旨:创造完美停车服务,做停车问题专家。

  2. 商业模式:本公司是处于创始阶段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销售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和服务管理为主要业务。

  B. 产品概述

  1. 本公司以生产、销售及服务管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为主要业务,其核心技术是最新-可跨在绿化带上的摩托车立体停车库。

  2. 该摩托车立体停车库由地轨、承泊柱、移升架、泊车板、驱动机构等组构而成。移升架可凭沿地轨平稳移位,可升降泊车板移搁在承泊柱上架空停泊车辆。它结构简单、实施便易,使用安全便捷兼防盗车。可巧妙利用道旁路边房前屋后等绿地上、树荫下空间增辟泊车位,化解停车与绿化争地矛盾;可全面绿化露天停车场地,归整车位排序提高停车密度改善环境景观;可磁卡遥控自控等操作泊车取车,实现停车场自动计时出租泊车位。它广泛适合游乐商贸会展场点、厂校院园机关单位、楼边道旁等各种零整地块增辟或改进泊车位,尤其适合住社区为私家车就近备设泊位,是切实解决城市“停车难”经济实用的硬件。

  C. 市场分析

  据澳门统计局调查统计,2006年,澳门摩托车保有量为85,188辆,随着摩托车市场的开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预计今后每年仅摩托车就将增加3000辆,4年后即2010年,澳门摩托车拥有量将达到10万辆。

  1. 澳门现提供停车位约30000个,如果仅按每年增加摩托车5280辆来计算,就需要增设停车位50000个,如仅考虑50%的停车位采用机械式停车,则每年也要提供25000个机械式停车位,市场总价值为3亿。可见,现在我们能提供的停车位与市场规模还相差很远。若只有50%的停车位由本公司提供,其市场总价值可达1.5亿,经济效益是很可观的。况且利用该技术生产的摩托车立体停车库可在绿地上空,不与绿化争夺地皮,具有较高的环境效益。

  2. 机械式停车设备行业是澳门的一个新兴行业,随着澳门经济增长和摩托车市场的开放,预计5年内该市场的发展高潮就将来临,这是一个很诱人的市场机会。

  D. 竞争分析

  1. 摩托车的停泊通常采取平地停泊方式。平地停泊需占用相当的场地,在摩托车数量迅猛发展的今天,有限的可泊车场地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摩托车量的需要;立体车库每车位造价高昂,运转成本又大,还过于集中,远离驻地,给车主存车用车带来诸多不便。与当前机械式停车技术相比,本公司的可跨在绿化带上的.摩托车立体停车库技术可将车辆停在绿化带上空,使绿化带绿化停车两用,它结构简单,实施便易,使用安全便捷又防盗车,是切实解决城市“停车难”经济实用的硬件。

  2. 目前澳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体市场,还在解决基本停车位的房地产市场和商场、商务楼等的配建停车场,而灵活方便、既可供公共停车使用的摩托车立体停车库市场还没有打开。因此,本公司一旦进入该市场,将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

  E. 财务预测

  1. 本公司计划初期投资5000万元,预计生产一套摩托车立体停车库成本约10万元。计划在第一年推出5000个车位,以后呈几何级增长,服务管理一套摩托车立体停车库利润率为50%。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要达到盈亏平衡点,须销售约200套,因此在第一年内我们就将收回投资并获得一定利润,预计第一年总资产报酬率为150%。

  财务预计

  服务管理(车位) 服务管理收入 每天16小收费 每小$2计数 (亿元) 毛利 (亿元) 税前利润(亿元)

  第一年 5000

  第二年 10000

  第三年 20000

  第四年 40000

  第五年 80000

  1.570 3.140 6.280 12.560 25.120

  0.785 0.550

  1.570 1.100

  3.140 1.570

  6.280 3.140

  12.560 6.280

  F. 营销组合策略

  1. 现代市场营销的核心思想是“面向顾客”。根据本公司产品的特点,我们决定建立以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的营销观念,强调企业的整体活动以满足买方需求为中心,整个产品的设计、包装、定价以及销售都以购买者、消费者为中心。

  2. 本公司产品采用成本导向定价法,即以生产成本为基数,再考虑适当的盈利和税收,然后将他们按总成本的一定比例加成而确定产品的价格。

  3. 为让目标顾客更快了解和采用本公司的产品,我们让公司与顾客面对面交流,便于了解目标顾客的要求。

  4. 促销策略上,本公司将采取“拉”和“推”的策略相结合及人员推销和广告宣传结合,主要借助于新闻媒体,配以国际互联网,公共关系等,有组织有选择的开展促销活动。

  G. 资金需求及筹措方法

  1. 我们正寻求$50,000,000的资金支持,用于开发及生产设备,购买原材料及经营费用。为此,我们将吸引社会上的风险投资和吸收银行贷款,根据我们的财务预测,在第一年内就可收回这笔资金,并且我们完全有能力在3年内采用公开上市的方式偿还这笔资金。

  1. 本着创造完美停车服务,做停车问题专家的宗旨,本公司力求不断开发新型摩托车立体停车库技术,为城市停车服务,改善城市停车环境,为大众创造安全便利的停车条件。

  2. 超前的经营宗旨:创造完美停车服务,做停车问题专家。将公司及产品上升到为城市和大众服务的高度。

  3. 科学的管理模式:在团队部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实现目标管理和人本管理相互结合的全方位复合型管理模式。

  4. 先进的管理思想:以人为本,突出团队合作精神。

  II. 公司介绍

  A. 公司经营宗旨及目标

  1. 宗旨:创造完美停车服务,做停车问题专家。

  2. 目标:将公司发展成为澳门社区、景区等摩托车立体停车库的主导制造商,将公司品牌发展成为市场著名品牌,并走向东南亚国际市场。

  B. 公司简介

  1. 公司名称:华麦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 业务范围:进行可跨在绿化带上的摩托车立体停车库(海神牌摩托车立体停车库)的设计、制造及销售。

  3. 预计我们的办公面积约为150平方米,计划月生产能力为50台。

  C. 公司管理

  1. 企业的好坏,关键在于管理。我们将在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科学的管理。

  D. 管理思想

  1. 优良科学管理的前提是确定和贯彻正确先进的管理思想。我们将采取以人为本,重视团队合作精神的管理思想。重视个人的发展,尊重个人价值,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合作,求得公司的整体发展,实现1+1〉2的效果。

  E. 管理队伍

  1.投资是一项经营人才的业务。我们将构建一支在各种有影响力的岗位上具有直接技术与经验的管理队伍,并欢迎一切有至于谋求本公司发展的人才加入本公司。

  2. 董事会

  a) 董事会主要由我们创业小组人员组成。他们都是具有本科学历的大学生,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将为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决策,执行最有效率的任务。在我们获得风险投资后,投资家自然也成为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我们还将邀请设计、制造该的海神牌摩托车立体停车库研发组员加入,并担任重要职务。

停车场方案11

  为改善城市停车环境,解决停车难问题,促进全省城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按照规划引领、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深入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科学规划建设城市停车设施,面向社会有序开放机关单位内部停车场,原则上不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规划停车位,切实解决停车难、收费乱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城市新开发建设区域严格执行配建停车位标准,新城区、新建筑不欠新账。老城区、老建筑尽力补配补建停车位。推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到20xx年底,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不少于20万个,补齐历史欠账。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逐步降低路内停车位比例。力争到20xx年底,路内停车位比例降到5%以下。到20xx年,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和资源共享,中心城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得到显著改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保障土地供应。

  1.科学规划布局停车设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和完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依据城市及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总体目标,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时序。以社区、街道、商圈为单位,测算城市中心区结构性停车位供需数量,合理布局停车设施,解决结构性供需矛盾。按照差别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综合考虑城市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不同分区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建设用地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均为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不再列出。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停车设施用地供应。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在规划阶段为中心城区、商业区、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预留公共停车用地条件和建设空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各地要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类推动建设,加大设施供给。

  1.加快补齐公共停车设施缺口。持续开展公共停车设施补短板行动,20xx年全省新增停车位20万个,补齐公共停车历史缺口。注重在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医院、车站、学校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附近,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统筹安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城市中心区建设比例不得低于年度任务的40%。公共停车场用地选址要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满足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建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月通报、季督查工作制度,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配足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城市新开发建设区域严格执行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指标应符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规定,一律不欠新账、不留缺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配足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加强竣工验收管理,杜绝停车设施缓建、少配。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水平,定期对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动态调整,适度提高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位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配建的附属商业面积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位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适当容积率奖励,具体规定由城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研究制定。(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逐步补配补建既有建筑停车位。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阶段,留足配建停车位。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因地制宜,结合小区实际补齐配建停车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更新改造,结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享共管模式,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清退超配路内停车位。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尽快置换清退超配的路内停车位,还路于民。定期分析路内停车位对交通的影响,一路一策、一位一研,对使用率低、严重影响交通的路内停车位,逐年缩减、合理清退,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指导部门: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充分挖掘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用地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保证地下与地上设施统筹兼顾。做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效衔接,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充分考虑城市停车服务功能,加大改造和利用力度,用于补充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或城市公共停车位。鼓励和引导各地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车设施。20xx年,利用人防工程新增停车位2万个以上。20xx年以后,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持续将适合停车的人防工程改造为停车位。(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各地要研究制定立体停车场、停车楼项目建设管理和用地支持政策,制定激励措施,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各类边角空地和地下空间,大力推进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及时总结建设经验,扩大立体停车设施服务范围,推动城市立体停车设施发展。每年新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中,立体停车设施占比不少于20%。(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停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1.推动停车设施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既有停车位效能,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停车共享示范,工作日鼓励内部人员公交出行,将内部停车位面向行政服务对象开放,夜间错时向社会有序开放,和附近居民小区共享停车资源。推动企业单位、商业设施、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夜间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新建小区富余的配建停车位以租赁方式供社会使用,降低配建停车位空置率。(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各地要健全停车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费、经营、管理政策。规范公共停车设施备案标准和流程,强化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受理处置群众对停车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占用公共资源私设停车位行为,加强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僵尸车等查处力度,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对重点区域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提升停车位周转率。(指导部门: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城市智慧停车服务。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统筹路内、路外停车资源,完善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减少寻位绕行时间,方便群众就近停车。鼓励各市探索实行统一运营模式。20xx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全部建成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督促智慧停车经营单位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电子计费,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提高公共交通保障能力。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实现城市道路公交服务全覆盖。加大公交专用道建设和使用监管力度,增加城市中心区及交通密集区公交客运能力,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强出行停车与公交换乘无缝衔接,在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指导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城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既有停车库(楼)内部改造为机械式立体停车的,可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办理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综合考虑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中心城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实行高收费,城市外围实行低收费,一般区域正常收费。同一区域内,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差别化收费标准。(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三)完善投资经营激励政策。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经营,重点建设立体停车场或既有停车场实施“平改立”改造。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属地城市政府确定。(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停车法规标准体系。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修订《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实际,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提供法治保障。健全停车设施标准体系,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或修订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制定完善智慧停车管理标准、停车设施运营规范、停车管理服务规范等,为全面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提供支撑。(指导部门: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主管部门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时间表、路线图。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一城一策”的原则,抓紧制定本地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加快解决停车难问题。

  (二)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停车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全省城市停车设施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共同研究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地停车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城市停车治理格局。

  (三)强化督导调度。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评价,加强督导调度,层层压实责任。对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价,督促各地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推动城市停车治理能力提升。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停车设施治理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良好环境。开展群众参与体验活动,充分吸收广大群众意见建议,不断优化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提高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停车场方案12

  为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按照《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位)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整治群众反映突出的收费公共停车场(位)管理混乱问题,堵漏洞,建制度,强监管,规范收费公共停车场运营管理,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着力整治停车收费乱象,建立健全规范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公共停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开展停车收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停车收费行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无证经营、随意圈地收费、不按标准收费、私自截留停车费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利用效益和社会满意度。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含城市道路内收费停车位、政府投资建设的收费公共停车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停车场(位)对外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以下统称收费停车场)。

  三、整治重点

  (一)违规设置收费停车场(位)问题。重点整治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法定许可设置收费停车场(位)进行收费;在免费停车场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等问题。

  (二)违规引入运营主体问题。重点整治违反相关规定确定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同一公共区域的收费停车场违规发包给多个经营主体运营;运营主体承包后违反规定或约定层层转包、层层加价等问题。

  (三)违规设置收费标准问题。重点整治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法定程序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违规定价等问题。

  (四)违规收取停车费问题。重点整治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停车管理员不按停车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或财政部门收费票据;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价办法、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问题。

  (五)违规进行运营管理问题。重点整治私自截留停车费,不执行相关财务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收取停车管理员好处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不依法与停车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20xx年7月)

  牵头部门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协调会议;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任务分工立即开展落实推进工作。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民发现停车场存在违规行为,可随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468—3331178、0468-12319,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及线索,建立投诉举报问题台账,并按责任分工及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7月至11月)

  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根据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收费停车场进行摸底排查,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列出问题清单后,各县区须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并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立行立改、依规依纪依法追责,全面整改到位,不能整改和规范的,一律取缔。

  2.深入开展实地督査监管。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也将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收费停车场(位)进行实地督导,对所辖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和评价。在重点整治基础上,建立长效制度与机制,全面规范收费停车场(位)设置、运营主体市场准入、收费标准设定、收费停车场(位)运营管理、收费标准执行等重点工作。

  3.加快推广信息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资源。对全市停车资源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健全停车基础数据库,加快制定公共停车场(位)建设计划,充分挖掘公共停车场(位)资源潜力,有效扩大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停车场(位)向社会开放,不断提升城市日益增长的公共停车的承载力,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力争共同建设一个没有“停车难”问题的城市。

  (三)总结评价阶段(20xx年12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对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查找弱项和不足,为后续工作提供可行性参考,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总结,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此项整治行动是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的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联系,高效推进整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得到落实、取得实效。

  (二)建立台账,逐项整治。各部门要对自查中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建立问题整治合账,将问题整治任务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实行逐项问题销号管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部门联动,合力整治。各职责部门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分工,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搞好整治工作情况和信息共享,对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腐败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对整治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要及时移交给同级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通过对整治成效、典型经验的宣传介绍,引导形成规范停车收费行业监管的正向合力。同时,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妥善解决群众投诉问题,切实让专项整治行动成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务实举措。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各单位在协同配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问题整改整治重点包括停车场违规收费、违规定价等方面总结工作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杜绝反弹现象,实现公共停车场(位)整治的长效化、制度化。

停车场方案13

  为切实提高水利服务水平,泰山区水利局找准症结、高位推动,做到企业有期盼,部门有所为,通过四个提升,全力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

  提升工作作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区水利局全力提升服务水平,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热爱水利、服务企业社会的工作热情,在水利行业提出“人人都是环境,个个都是形象”的服务理念,加强对全区水利行业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践行好“店小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

  提升管理水平,打造高效审批环境。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利用水利部、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水量远程监管,网上提交,实现企业“零跑腿”完成业务办理;加快“放管服”、“一网通办”改革,深化标准化建设,注重与行政审批部门、税务部门沟通协作,做到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共享化,利用已共享的数据资源,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持续精简流程、压减耗时,努力创建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政务服务优的水利营商环境。

  提升服务水平,打造优质服务环境。不断强化服务效能,持续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全流程”服务,不断提高企业的'政策获得感和办事便捷感。芝田河生态工程在河道清淤时面临渣土外运难题,区水利局积极协调政府相关单位为工程办理渣土外运手续,极大地缩短了手续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提升业务水平,打造文明执法环境。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普法宣传,深入一线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确保水利配套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真正让基层、群众、社会满意。加强对企业单位的涉水服务保障引领,探索公众参与水行政执法机制和举报奖励机制,全面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履职、文明执法、柔性执法、优质执法,让水行政执法既有硬度又有温度,既有力度又有风度。采用人性化执法方式,让制度管理不再冷冰冰、硬邦邦,更符合监管对象的需求和期待。

  下一步,泰山区水利局将广泛宣传推广,加大宣传力度,让泰山区优环境、惠企业、便群众的水利政策措施深入人心,凝聚起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大社会合力,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为全区建设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停车场方案14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城市机动车“停车难”“收费乱”“管理乱”(以下简称“一难两乱”)等问题日渐突出,严重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有效解决当前停车收费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党史的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现结合工作职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管理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全省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监督试点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城市公共资源,规范城区停车管理秩序,全力解决我区停车需求和停车场建设不充分、分布不平衡之间的矛盾,着力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停车管理秩序。

  二、整治目标

  开展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力落实各基层单位的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找实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一整改销号,切实解决公共停车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一难两乱”问题,到2021年底,全区城区机动车“停车难”问题有效缓解,“收费乱”“管理乱”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实现“一活一扩一降一升”阶段性目标,即停车泊位存量资源有效盘活、增量逐步扩大,群众投诉举报大幅下降、满意度明显提升,逐步实现停车有位、停车有序、停行一体的良好局面。

  三、整治时间与范围

  (一)整治时间:2021年7月至12月底。

  (二)整治范围:城区所有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点)及纳入我局管理范围的地下停车场。

  四、整治任务及分工

  (一)“停车难”方面

  1、未充分利用城区公共道路资源,在盘活停车泊位存量资源、新增停车泊位的设置上缺乏科学规划。

  整治要求:充分利用城区公共道路资源,在现有停车泊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盘活存量停车泊位资源,优化停车泊位,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住宅周边合理增设停车泊位,最大化满足周边群众“停车难”问题。

  责任单位:广场管理处

  责任 人:康军

  配合单位:道北、北道埠、桥南、马跑泉等城区各中队

  2、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地桩、地锁,“僵尸车”“罩衣车”长期霸占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导致群众车辆“无位可停”问题。

  整治要求:加强对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情况的执法检查,整顿长期霸占停车泊位问题。

  责任单位:道北、北道埠、桥南、马跑泉等城区各中队

  责任 人:周淼锋李华何锐强葛连玉

  配合单位:广场管理处、机动中队

  3、中心城区、繁华地段以及学校商场医院车站景区等人员密集、车流量大的重点区域停车泊位紧缺问题。

  整治要求:各责任单位对各自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居民小区等停车设施进行摸底普查,积极协调对接,鼓励在加强安全管理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在空闲时段向社会车辆合理开放,盘活存量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对医院、学校,以及餐饮、购物场所集中的区域,结合实际增设特殊时段临时停车泊位或减免停车费用等措施,合理满足重点区域群众就医、上学、就餐等出行停车需求。

  责任单位:道北、北道埠、桥南等城区各中队、广场管理处

  责任 人:周淼锋李华何锐强康军

  (二)“收费乱”方面

  4、未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公示牌,群众对收费标准不清楚问题。

  整治要求:对城区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停车场(点)设置情况的排查,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公示牌的,督促停车场(点)经营者在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立停车公示牌,明确路段类别、收费时间、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明码标价。

  责任单位:广场管理处

  配合单位:道北、北道埠、桥南、马跑泉等城区各中队

  5、未经批准私自设定或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加重群众停车负担问题。

  整治要求:加强城区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停车泊位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机动车停放分区分类定价收费标准。对不执行计时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以及不落实免费停车政策的停车场(点),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停车场(点)经营资格,并移送发改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广场管理处

  责任 人:康军

  配合单位:道北、北道埠、桥南、马跑泉等城区各中队

  6、未经审批或备案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市政公共用地等施划停车泊位,私自设场收费问题。

  整治要求:对未经审批或备案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市政公共用地等施划停车泊位,擅自设定收费标准开展停车收费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广场管理处

  配合单位:道北、北道埠、桥南、马跑泉等城区各中队

  7、停车发票管理不规范,存在收费不给票、多收费少给票、不要票少收费、收费给废票等问题。

  整治要求:加强停车场(点)经营者及收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统一为收费人员配发工作服装、工作证、发票等,要求收费人员主动向缴费人提供发票。实行无人收费管理的停车场,通过科技手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公示发票索取方式,为有需求的缴费人提供电子发票,促进停车管理收费规范化。

  责任单位:广场管理处

  责任 人:康军

  配合单位:道北、北道埠、桥南、马跑泉等城区各中队

  (二)“管理乱”方面

  8、擅自施划增加泊位,超泊位停车,以及车辆乱停乱放,影响道路通畅和公共安全的问题。

  整治要求:加强城区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整顿规范停车场(点)停车秩序,严肃查处停车场(点)擅自施划增加泊位、超泊位停车以及车辆乱停乱放,影响道路通畅和公共安全的`问题,营造安全、畅通的停车环境。

  责任单位:广场管理处

  责任 人:康军

  配合单位:机动中队及道北、北道埠、桥南、马跑泉等城区各中队

  9、停车场管理不规范问题。

  整治要求:健全完善城区停车场(点)考核管理制度,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停车场(点)经营者实行末位淘汰和清退,并督促停车场(点)经营者落实“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停车安全隐患排查,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广场管理处

  责任 人:康军

  配合单位:办公室、执法股、法制股、督查股

  10、停车场(点)内车辆违规停放、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问题。

  整治要求:加强静态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控,采取劝导教育、批评警告、拍照取证、张贴违停告知书等措施,对人行道上停车场(点)外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强制拖离长期占用人行道乱停放的僵尸车、无主车等,并依法查处不按照管理要求与标准,在停车场(点)内随意违规停放(如跨线停放、已缴费但未停放在停车位等)机动车辆的行为,着力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秩序。

  责任单位:机动中队及道北、北道埠、桥南、马跑泉等城区各中队

  责任 人:宋菲周淼锋李华何锐强葛连玉

  配合单位:广场管理处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安排阶段(2021年7月底前)。结合城区现有停车资源现状和单位职能,研究制定全局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把解决城区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问题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整治要求,全面分解工作任务,靠实工作责任,扎实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1年8月1日—8月31日)。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按照逢场必进、逢场必查的要求,对城区所有停车场(点)、停车资源以及停车场(点)运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进行全面细致地摸底排查,详细掌握停车场(点)基本信息、经营单位、审批手续、突出问题等,分类建立排查摸底工作台账,并列出问题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专项整治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9月—11月底)。各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整治任务,集中时间、精力,全面开展城区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协作配合,对摸底排查阶段所发现的问题,坚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销号一件,并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彻底治理停车场(点)管理乱象,有效改善城区停车环境。

  (四)社会评议阶段(2021年12月)。面向社会公示整治情况,重点公示落实承诺、解决具体问题等情况,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效,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开展网络调查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

  (五)常态管理阶段(长期坚持)。各责任单位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总结管理经验,不断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完善各项制度,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规范停车场(点)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全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及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市机动车“停车难”“收费乱”“管理乱”问题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专项整治。结合日常管理实际,细化具体工作措施,确定专人具体抓好落实,真正做到组织得力、任务清楚、分工明确、责任靠实,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治任务,对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要做到情况明、底子清,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区域和管理乱象问题,要精心组织,合理部署,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性强的执法人员,集中时间,限期突破。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方式,深入各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场、酒店等,广泛宣传全省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积极争取全区各界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支持,自觉参与并配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强化督查,严肃纪律。局“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限时整改;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积极向区“一难两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局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力推动专项整治,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排查整治不实不细,基层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以及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和合理诉求迟迟不办、久拖不决的,要严格按程序启动执纪问责程序,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停车场方案15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条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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