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 相关推荐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点。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5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处置、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全面实行河长制,以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实施“三个一工程”(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建立入河排污总量长效监管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水资源支撑。
二、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38号)、《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和省水利厅《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1号)、《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2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整治目标
2017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的全覆盖。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防治水污染,促进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任务底数。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结合河长制工作要求,在前期排查梳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无死角排查,确保全面摸清所有入河排污口底子。同时,要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建立起准确细致的工作台帐,重点是查清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放单位和水利、环保等部门审批情况;查清排入河流位置、水功能区名称、水质要求和达标情况;查清排放规模及主要入河污染物情况。
(二)分门别类处置到位。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或不合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县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要积极论证会商,提出具体处置措施。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一律封堵;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审批,但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依法查处排污行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根据论证会商提出限期恢复原状、纳污改排、同意设置并限期治理、同意设置等意见,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三)一口一策精准施治。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根据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和达标考核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实施深度处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中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山东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特别是对于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要彻查源头,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封堵、分流或采用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确保达标后排放河体。同时,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水质、水量情况,采取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微型湿地和氧化塘等措施,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断消减入河排污量,逐步实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四)依法加强审批监管。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设置审批制度,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设置同意文件。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水质要达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对偷设或私设暗管、口门等非法排污的,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依法立案查处。实行入河排污口立标管理,对已登记和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树立标志牌,标明入河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2002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施行后建立的入河排污口按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五)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要通过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规范入河排污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明确日常巡视检查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入河排污行为。
五、保障措施
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时限紧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县水利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对乡镇的督导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安排专人盯靠负责,针对排查存在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节点完成任务;县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职责,与水利部门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县里将把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河长制工作考核,县水利局要牵头制定考核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特别是要会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全县各类河道水质达标。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2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xx〕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实施”四项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管理体系,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为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配合省级部门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基本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置和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张清单”。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将纳入市、县(区)河湖长管理的河流湖库及其他不达标水体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岸线作为排查重点区域,进一步向陆地延伸,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等一般区域,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以水质监测作为入河排污口问题排查的切入口,全面摸清辖区内各类排污口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责任主体、存在问题等信息,建立名录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清单“三张清单”。重点区域既要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还要下岸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问题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对于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源头治理以及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日常维护监管等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推进“三个一批”。
1.明确分类整治要求。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的要求,将入河排污口明确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实施分类整治,以“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为总体思路,制定“一口一策”方案,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整治形成最终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要重新命名、编码,并将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要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地方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及属地生态环境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要严格执行尾水申报排放制度,逐步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4.规范整治一批。要按照有利于明确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按照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的原则,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在各排污单位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厘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要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市县两级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等规划区划紧密结合,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要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提前书面征求河道(渠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水管单位)意见后实施,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得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严格环境执法。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和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建设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厅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要统筹协调经信、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全面提升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水平。(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职责分工
(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落实资金保障,抓好目标确定、任务分解、组织动员、监督考核建立等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二)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监督性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导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会同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城市内各类商家利用城市雨洪排污口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探索建立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五)交通运输部门。督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
(六)水利部门。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河道及岸线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整治。
(七)农业农村部门。督导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落实水产养殖尾水申报排放制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将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等农业面源排口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结合地方实际,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八)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牵头抓推进、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严格控制入河污染总量,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考核,将此项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工作,实行月调度工作机制,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志牌、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3
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四川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实施。以县(市、区)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及其他不达标水体作为重点,统筹长江、赤水河流域排查成果,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
(三)目标任务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
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开展排查溯源
(四)组织排污口排查。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各省级河长制河流干流、重要支流的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五)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六)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七)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八)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九)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十)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十一)规范整治一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十三)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十五)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六)建设信息平台。生态环境厅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市(州)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十九)加强公众监督。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推进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共涉及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有关区县)。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工作安排
(一)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报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有关区县(管委会)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相关部门的入河排污口、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整合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xx年5月底前完成资料整合。
(三)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第一级排查即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即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即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现场排查工作程序办法开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航测方案,组织开展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航测工作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进行图像解译。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排查工作。在二级排查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疑难问题进行重点攻坚(三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各有关区县还应开展后续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各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有关区县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市直各相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会)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各地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政府。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有关区县工作落实。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做好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现场排查工作,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市级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湘江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区县党委宣传部和市属新闻媒体对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宣传报道。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市级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区县经信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区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6.市住建局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所属区县政府(管委会)提供排查范围内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排查范围内建成区各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包括位置信息、管网图、箱涵、溢流口、排污口、监测报告等),督促指导所属企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铁路、公路(服务区)、民航、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指导区县水利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城投公司提供排查范围内负责承建的相关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排污口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督促各有关区县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于20xx年5月底前向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配合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湘江保护修复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永州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市直单位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开展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
推进工作组(附件1)下设1个办公室和6个专项工作组,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级承担初步监测、数据应用、市级抽调人员工作等相关经费,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经费,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整改费用。
(三)明确技术要求。对所有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多种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无遗漏,方法科学高效。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永州日报、永州电视台等要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黄河流域及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沁县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长治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长水防办发〔20xx〕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以浊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重点,按照“查、测、溯、治”总体要求,对浊漳河西源、涅河流域及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规范管理。
(一)全面排查
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元,各河长对所包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溯源工作负责。对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溯源,进行现场记录,留存入档,建立“一口一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采取徒步巡河等形式,现场定位、拍照录像,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借助无人机辅助排查手段,做到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对于每一个入河排污口,要通过溯源追踪、现场问询和无人机排查等手段,一一溯源到排污主体,全面建立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标识排污口和排放主体位置关系。汇总整理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分类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确保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入河排污口清单,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分类逐一开展整治工作。
1.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
已取得废(污)水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执排污许可证到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入河排污口登记,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标准格式进行登记建档。
2.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的雨水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
对工业企业雨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通过建设出水口闸阀进行管控,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配套建设生态人工湿地等对降雨期初期雨水等直排水进行净化。
3.城镇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xx〕130号)的规定,对城镇建成区直排生活污水进行截污纳管,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城镇雨水排口
对城镇雨水排口规范管理,汛期前对雨水管网进行清淤清理,加强源头管控,严禁餐饮、洗涤等废液废渣等污染物倾倒入雨水管网系统。
5.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以村为基本单位,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置一个排污口。
6.农田灌溉退水口
依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退水渠闸坝等设施,禁止农田灌溉退水非汛期直排入河。
7.混合废水排污口
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按分工组织溯源,厘清责任主体。对无权属主体的管网或箱涵纳入点,实施封堵。对有权属主体的,根据(1)至(6)划分的类别进行整治。
8.其它
除以上类型外的入河排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
(三)登记建档
入河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及时登记备案,实施统一监管。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水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以及灌溉退水口,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后,进行登记建档。
四、完成时间
(一)20xx年4月15日前,各乡镇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出台整治方案和入河排污口清单,并报县水防办备案。
(二)5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到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三)10月31日前,完成我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11月5日将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相关电子资料、整治工作报告等资料汇编,正式上报县水防办建档备案。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统领作用,各级河长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乡镇、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组织现场核查,加强技术帮扶
县水防办要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县级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排查溯源工作质量。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上级技术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台账管理,严格销号制度
县水防办建立地表水断面—排污口—污染源清单。对确认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点)的污染源头、污水水质水量、引流方式及监管、运行等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违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对其限定时间完成整治;对不能完成入河排污整治任务的,县水防办将进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要对保留的各入河排污口统一安置标识牌,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6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强化入河排污口管控,有效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按照《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榆林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环保部门已完成我县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列出整治清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突出整治重点,梯次推进。优先整治影响杨家店黄河干流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的入河排污口和各镇污水直排口。
(二)坚持结果导向,精准整治措施。入河排污口分布广、
数量多、类型复杂,要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结合实际,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采取适宜的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责任导向,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行业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总体要求,明确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格局。
二、整治范围
(一)本次整治范围包括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我县境内黄河干流共排查出267个口,其中246个口属于雨洪口,21个口为排污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2。
(二)我县境内黄河支流有清河沟、康家塔无名沟渠、川口无名沟渠、古城路无名溪流、岔上无名溪流、石沙焉无名沟渠共排查出36个口,其中有13个口有污水排出,23个口为雨洪口及农业退水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1。
三、整治措施
(一)接入管网一批。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地区的入河排污口全部接入管网进行收集。
(二)设施治理一批。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合法设置的大排放量入河排污口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入河排污口相对集中的要进行整合集中收集,收集后建设微型污水处理站或人工湿地处理后排放。
(三)委托处理一批。对不具备设施治理、封堵回用、接入管网条件且污水排放量较大、距离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厂较近的入河排污口,建设截污收集池收集后拉运至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委托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任务分工
(一)环保局是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核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制定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计划),全力开展辖区居民生活入河排污口整治,配合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三)住建局是县城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城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包括城区洗车行业废水排放整治工作),建立城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全力开展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四)工业商贸局是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内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全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县内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是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监管主体,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五、工作时限
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务必于20xx年9月底前报送整改进度,于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的整改,并及时报送至县环委会办公室(县环保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由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统筹负责组织安排、指导调度、督查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实施)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职责,指定本单位副职具体负责入河排行口整治工作,夯实入河排污口整治任,确保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二)强化指导服务。环保、水利、住建、工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入河排污口整治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规定和排水要求,结合排污口实际,主动服务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确保整治措施的可行性、实效性和经济性。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环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各责任(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县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联合执法。对列入整治范围而拒不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县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水利、资源规划、住建、市监、工贸、公安等相关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单位要根据各自执法权限,依法实施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移交入河排污口违法案件,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7
为深入推进苏锡通园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推动实现园区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对园区所涉及的淮河流域河道,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园区涉及淮河流域2条骨干河道为通启运河、新江海河(详见附件2)。根据河道级别确定向陆域延伸的距离,具体范围为: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5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
具体排査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等要全覆盖。同时,加强与长江入河排污口以及近期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排查,提高工作效率。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部分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査,掌握入河排污口的
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园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园区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
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三)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可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开展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工作,20xx年7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xx年9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
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参照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利用现有监测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监测工作。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xx年6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
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开展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经发、规建、政社等领域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20xx年8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进行命名与编码。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
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疏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梳理问题清单,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推进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建局、政社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20xx年9月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制定,20xx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园区组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整治方案,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园区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园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动各部门工作落实。
2.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是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帮扶;申请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开展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3.园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协助和配合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园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
治专项行动所需的资金。
5.园区规划建设局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及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闸坝、泄洪口、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6.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牵头镇街农业条线提供排査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开展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排查范围内生态红线等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红线内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张芝山镇、江海街道配合园区有关部门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等有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于20xx年3月底前向园区整治办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个重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园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査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成立园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园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园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与科技、财政、规划建设、政法和社会事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开设“园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园区整治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定期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8
为深入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xx〕181号)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全面摸清我市行政区内长江重要支流乌江、赤水河入河排污口底数和存在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并强力推进整治行动,规范管控长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有效促进乌江、赤水河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行动范围和对象
(一)行动范围。市行政区内乌江、赤水河干流河段(其中,乌江干流涉及播州区、湄潭县、余庆县、凤冈县;赤水河干流涉及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以两侧现状河岸线(总长约550公里;其中,乌江250公里,赤水河300公里)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范围内的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河心岛。其中,沿河工业集聚区、滩涂、湿地需延伸至全覆盖为止。
(二)排查对象。行动范围内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乌江、赤水河干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和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向乌江、赤水河干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行动举措
(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xx〕268号)要求,制定无人机航测实施方案及航测范围矢量文件(Shapefile格式),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步预算航测经费,按程序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仁怀市区域的航测经费由仁怀市政府自行承担)。(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xx年5月底前)
(二)全面收集整理市行政区内长江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信息资料,收集市直有关部门掌握的涉水排放口信息资料,分析梳理并汇总整合。(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级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资质完备的.技术单位开展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工作,汇总航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部进行图像解译。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上半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四)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长江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的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做好异地交叉现场核查(二级排查)的各项筹备保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抽派干部参加异地交叉现场核查。(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五)在一、二级排查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全面完成重点、疑难问题攻坚核查(三级排查)。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六)在排查工作基础上,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原则,制定入河排污口监测计划,根据各地实际条件,采取现场快测、人工采样分析监测、在线监测等方式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档案。(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七)在三级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结合周边工农业生产布局、地形地貌及水文特征等实际情况,开展排污口污水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找准排污主体。跨县(市、区)的排污口溯源,由所涉地县级政府联合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由市生态环境局协调组织开展跨区域溯源排查。跨市(州)的排污口溯源,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由省生态环境厅协调组织开展跨区域溯源排查。(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八)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的问题清单,结合三级排查收集的问题,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整治思路,梳理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要求,实行销号制度分类推进整治整改。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自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总结报告。(市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并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治工作)
(九)在全面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齐抓共管、体系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效,防止反弹复发。(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遵义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统筹抓好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并组织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保障经费物资,强力推动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或问题。
(二)严格环境执法。将环境执法贯穿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始终,依法查处私设排污口、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切实解决乌江、赤水河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强化宣传督察。市级主流新闻媒体要主动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乌江、赤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及时公开热点、难点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列入重点督察内容,采取定期不定期、明察为辅暗访为主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察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9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根据《连云港市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方面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三、任务分工
(一)各镇(园区)。作为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区级有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根据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在本区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掌握松江区入河排污口排污状况及规律,为进一步改善本区水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总体要求
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本区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为持续改善本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夯实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1.范围。全区所有河道、湖泊及小微水体纳入排查范围。
2.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等向河道、湖泊排污(水)的排污口。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初步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其它排口等六种类型。
四、工作任务
按照《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分为四个步骤(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开展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掌握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2.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辅助溯源和整治。
3.溯源。在排查、监测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4.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五、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统筹整合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排污口监管信息,水务部门入河排污(水)口设置管理和历史排查信息以及河湖水系、雨污水管网等信息,民政部门行政区划信息,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建设、房管等部门有关涉水排放信息等进行有效整合,统筹纳入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综合管理平台,为我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二)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以人工现场排查为主,辅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测扫声呐等技术手段,对排查范围河道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将排查发现的.各类入河排污口统一编码,建立全口径的入河排污口名录,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现场排查时,对有水排放的排污口要开展快检或者实验室监测,辅助排污口溯源和后续整治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在人工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溯源主要通过现有资料核对,现场踏勘、监测数据辅助等手段,对能现场查清来源的单一性质排污口,现场进行溯源核定;少量疑难排污口,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探地雷达、内窥电视检测系统、示踪剂等技术手段。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经济、水务、建设、房管、农业农村、交通、绿容等部门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
(五)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和“一口一策”的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问题简单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行立改;对问题复杂或整治较为困难的排污口,要制定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河湖水质逐步改善。各街镇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行业监管机制,落实各类排污口管理责任主体。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结合河湖长巡河工作机制,落实巡查、监测、管理联动,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实现入河排污口动态更新,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六、任务分工
落实各街镇及经开区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及经开区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街镇及经开区
各街镇及经开区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专项整治工作力量配备,根据排查、监测、溯源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推动开展整治工作,并建立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二)区级有关部门
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街镇及经开区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筹收集整合全区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统一全区排查溯源整治基本要求,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梳理汇总工业污染源及排污口监管信息,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工作。
2.区财政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经费的统筹及落实工作。
3.区经委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和配合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区水务局汇总提供全区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入河排污(水)口现有的调查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等)、全区河湖清单及水系矢量图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城镇雨洪、生活污水(含城镇和农村)等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和推进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生活污水纳管工作。
5.区农业农村委汇总提供全区农田退水口、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田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区交通委汇总提供全区公路、港口码头、临河交通工程等污水排放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公路、港口码头、临河交通工程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区建设管理委汇总提供全区临河在建和待建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建筑工地等排污口整治工作。
8.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居民小区等排污口整治工作。
9.区绿化市容局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公园、绿地等的排污口整治工作。
10.区国资委及相关企业配合各区级部门、所在街镇及经开区做好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整理和排查整治工作。
七、工作节点安排
为更有利于专项行动推进落实,在充分考虑各街镇及经开区相关工作量的基础上,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节点分区域实施,稳步推进,总体节点安排如下:
20xx年12月底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整合提供入河排污口排查准备相关资料;印发《松江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河道的排查及市级河道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20xx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总河(湖)长度50%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xx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区全部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20xx年:制定印发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八、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具体负责市级、区级、镇级和村级河道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各街镇及经开区是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配合区级部门做好市级、区级、镇级和村级河道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并负责辖区内所有河道问题排口的整治工作。同时,保障好镇级、村级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及辖区内所有问题排口整治工作的资金,按期完成辖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任务。
区级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于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街镇及经开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属地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经济、交通、建设、房管、绿容等多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排查整治中的难题。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及经开区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强化信息公开
各街镇及经开区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集中展示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开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1
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全面溯源整治和规范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为依托,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制订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对部分立行立改问题进行整治。通过2至3年的努力,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到20xx年底之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溯源。在前期排查、监测及初步溯源长江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查清污水来源,确认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制订整治方案,明确取缔、合并、规范等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组织对排查确认的1842个长江武汉段入河排污口进行溯源、分类、命名、编码,设置排污口标志牌。
(二)分类整治。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严格整治标准,实行清单式、销号式管理,持续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遗留问题的整治力度,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查漏补缺,防止问题反弹。
三、责任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等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三)市水务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雨洪径流排污口等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四)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应急处置信息共享工作,指导各区建立完善排污口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提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开展溯源整治工作。
(七)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中涉及建筑工地资料的收集工作,指导各区完成相关建筑工地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含油废水等未规范处置问题的整治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提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中所需相关资料。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20xx年9月底之前)。按照“统招分签”方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项目统一招标(各区初步溯源合同内含有溯源整治内容的除外),各区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公司签订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合同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溯源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通过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方法,采取无人机航拍、地面检查等多种形式,查清长江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认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有明确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照“损害担责”的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当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或者无法溯源的,由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做到有口必查,应查尽查,确保排污口排查无遗漏。
(二)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与标志牌设置工作(20xx年12月10日前)。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xx〕718号)的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工作。标志牌制作和安装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进行招投标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20xx年12月20日前)。各区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组织制订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四)整治部分立行立改问题(20xx年12月底之前)。各区要不等不靠,对长江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明确、整治工作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立行立改。整改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区要及时组织填报长江入河排污口信息系统排污口整治信息,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持续推进分类整治。
(五)开展各类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之前)。各区组织整治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对符合排污口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组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整治工作经费保障,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于20xx年7月底之前将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靳晓菲,联系电话:85805932)。
(二)强化协调督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督导各区人民政府整合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同时,不定期组织对各区整治重点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一分析”,强化考核评估,确保整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增强公众参与。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落实信息公开。各区要在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开设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定期更新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2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xx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碧水保卫战五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打好20xx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xx年,全市国考省考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国考省考断面达到年度水质目标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重要江河源头和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点水库水生态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民生实事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详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提升国考省考断面达标攻坚成果。
强化国考省考断面水质达标攻坚,统筹推进生活、工业、农业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干支流、上下游系统治理。对未达标及不稳定达标的断面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污水管网修复与建设、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短板,强化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建立健全国考断面控制单元内劣Ⅴ类一级支流和其他重点支流监管台账,持续推进管网建设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向一级支流延伸,推动水质改善并消除劣Ⅴ类(详见附件2)。
强化汛期水环境监管及应急应对工作,结合省级汛期重点国考断面清单,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确定市级汛期重点关注断面。对断面突出问题实施清单管理,厘清责任区域和责任主体,持续加强整改,有效削减汛期污染物浓度峰值。市级汛期重点关注断面及突出问题清单按要求报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管理,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范围和供水规划,建立分级管理名录。加强县级以上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各县(区)要扎实推进乡镇级水源地“划立治”工作,6月底前完成新划定乡镇级水源保护区批复备案,并开展规范立标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以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为重点,巩固提升农村水源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到20xx年底,基本完成实际供水人口在1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三)强化良好水体保护。
加强江河源头水生态环境保护,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江河源头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梳理建立省内重要江河源头名录,探索开展江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重要供水水体保护,配合省研究出台加强饮用水源型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文件,加强东江、韩江及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要水体入河入库主要支流综合整治。加强东江及新丰江饮用水源型水库营养状态和藻类监控,强化水华预警监测及形势研判,编制应急防控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防控工作,保障水质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参与)
(四)深入开展黑臭水体整治。
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持续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推动黑臭水体治理向县域拓展,加快推进县级城市(含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按省要求完成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参与)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高质量完成省十件民生实事确定的我市新增2个面积较大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我市7条省级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力争达到30%。建立长效维护机制,巩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配合开展农村黑臭水体与生活污水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参与)
(五)加快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双转变、双提升”。20xx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各排水单元管网排查,健全和完善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管网改造修复实施计划;有序推进县城管网排查。加快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缺口,开展管网建设、修复、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加快补齐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开展差别化精准提标试点工作,重点强化进水浓度低于城市平均水平的污水处理厂系统整改,对现有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完成“一厂一策”编制,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开展精准整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参与)
(六)深入开展工业污染防治。
推动涉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组织做好新增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监管。优化工业废水处理工艺,推动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对存在工业污染的重点流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持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参与)
抓好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工业清洁生产。继续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主导产业为电子、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园区开展工业废水综合毒性监控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七)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结构,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养殖。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持续开展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试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大力推进东源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作。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科学测算化肥农药和畜禽粪污等农业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20xx年底前完成优先治理区域清单。以优先治理区域为重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探索总结源头控制、过程拦截、末端治理与循环利用相结合的易复制、可推广治理措施和监督指导模式经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配合研究制定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八)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6月底前公开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各县区6月底前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或方案),推进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民生实事任务,年底前新增75个以上自然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九)强化船舶污染治理。
全面落实《广东省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推进400总吨以上不满足排放要求的船舶强制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储存或处理设施,400总吨以下不满足排放要求的内河船舶按省要求时间完成改造。(河源海事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在新建或扩建港口码头时,要配套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结合实际需求新建或扩建船舶含油污水处理设施,满足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的处理需求。内河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能力达10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河源海事局参与)
(十)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谋划做好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谋划部署,制定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重点水体排污口排查,逐步实施溯源整治。动态更新重点监管排污口名录,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完善“一口一档”信息。优先整治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和突出影响水质的问题排污口,推进列入拟整治清单的101个问题排污口整治,20xx年底前完成整治71个问题排口,力争整治完成率达7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十一)强化水资源调度管控。
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全面落实东江、韩江、北江等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方案,进一步配合做好国考断面所在河流生态流量目标管控。积极稳妥推进小水电清退整改,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力争年底前全面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调度以及监测管控工作,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市水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与)
(十二)稳步推进河湖生态修复。
优化水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动态更新“三线一单”成果,配合省印发实施全省水功能区划方案,根据要求同步调整我市水功能区划方案。开展东江干流、浰江、新丰江、秋香江、琴江、鹤市河、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点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7月底前完成第一轮水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工作,10月底前将调查评估分析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努力建成一批省级“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十三)健全科技支撑体系。
将流域综合治理的`重大科技需求纳入重点研发计划,鼓励开展典型流域及河口区氮磷及溶解氧浓度控制研究。加强重点河流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及水质污染溯源监测,开展重点攻坚断面干支流加密监测,并逐步延伸至二级支流。健全预警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加强国考断面水质分析研判,提升水质异常分析和应对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十四)健全预警督办机制。
建立完善水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实施水生态环境问题闭环管理。坚决抓好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强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对水质严重恶化或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的县区,要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和措施落实,确保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河源海事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强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将本工作方案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逐一分解,层层压实责任。市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推动解决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优化督导服务机制,强化技术帮扶。各县(区)要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水质分析研判,实施科学精准治污。
(二)强化信息调度。各县(区)要围绕水质达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7月xx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直牵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别于6月30日前及次年1月5日前函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做好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积极组织谋划项目申请入库,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专项债项目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投入模式,鼓励并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攻坚。鼓励国有企业发挥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参与建设运营,履行社会责任。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生态环境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结合环境宣传月以及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创建等,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力度。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3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不断规范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一、背景依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在有关部门的工作基础上,结合专项行动试点经验,推进我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摸清长江干流太仓段的排污口底数,建立项目化整改清单,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二、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3、《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4、《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xx〕44号);
5、《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xx〕89号)有关要求。
三、制定原则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太仓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环保、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镇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信息报送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环保局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完善工作保障。各区镇、相关部门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及时将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区镇结合本方案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由市环保局扎口,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第一级排查由苏州市统筹安排,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通过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沿江各区镇组织人员现场排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人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联合相关区镇及太仓港口委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4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44号)《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xx〕46号,以下简称“市专项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各有关部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和借助上级排查力量,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摸清长江干流广陵段入河排污口底数,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污水溯源,并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持续推进整改,从而建立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
以广陵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长江干流排查范围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专项行动任务和时间节点
1、制定专项行动。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长江入河排口排查工作。
2、开展区级资料整合。各有关部门在前期梳理、核查的基础上,有重点组织人工现场核查,依据“资料整合技术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区级排污口资料整合。
3、摸清长江入河排污口底数。各有关部门配合部、省、市排查力量,摸清掌握区内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6月底前配合完成一级排查,9月底前配合完成二、三级排查。
4、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年底前,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5、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明年3月底前,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6、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明年4月底前,根据监测和溯源分析结果,制定排污口问题清单和“一口一策”整治计划;明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总体方案和部分整治工作;明年下半年,持续开展排污口整治,按序时推动清单问题销号。
7、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长江干流广陵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形成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四、专项行动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广陵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镇、园区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陵生态环境局。
2、加强沟通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在深入自查的基础上,全面整合排污口相关信息,主动加强与上级排查力量的配合协调。特别是问题整治环节,要着力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上下协同,合力提升整治效果。各相关部门在落实总体牵头和条线牵头任务过程中,要加强衔接,防止漏查漏治和进程断档,并专门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和工作对接。
3、严格落实责任。要积极落实工作任务,做到排查无条件、问题整治无死角、按期销号无余地。区政府将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园区、镇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4、完善工作保障。要及时落实专项行动的人员、车辆、资金等方面的保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五、专项行动具体分工
1、根据市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区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分别向市级对口部门报送各类入河排污口资料的梳理、核查完善和汇总工作,同时报送区长江入河排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区级排污口整合资料。
2、区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全面落实省、市发改委(长江办)的部署要求,协同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区工信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并负责全区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入河排污口的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4、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污水管网图及溢流口,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图,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的位置,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负责全区排查范围内农村生活废水、建筑工地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排污口的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5、区交通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企业、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6、区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设置单位、登记审批、监测),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的位置,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相关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8、广陵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监测技术要求”对各类排污口开展监测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9、各镇、园区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全面梳理辖区内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排污口的功能,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计划,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10、区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我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
11、区长江入河排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持续调度全区排污口整治后续进展,督促各地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和“一口一策”整治计划,持续推动问题“销号”,确保排污口问题及时全面整治到位。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5
根据区委办《20xx年城厢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六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莆城委办【20xx】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水环境为目标,依法整治主要河道沿线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确保我街道主要河道排污口得到全面整治。
二、基本做法
1.全面排查。在前期排查的排污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排摸,为全面完成整治工作打下基础,我街道辖区内共排查出14个入河排污口,并一一建档立册。
2.分类推进。加强排污口成因的排查,对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限期整治,做好雨污分流的`限期整治。
3.统筹推进。结合“河长制”工作,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情况,彻底整治排污口。
三、整治目标
全面清理封堵排查发现的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排污口。
四、实施步骤
1.统筹部署阶段。制定龙桥街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筹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2.排查阶段。龙桥街道共发现14处入河排污口,下磨溪9个,龙桥溪3个,延寿溪1个,洋西溪1个。
3.集中整治阶段。对排查出的排污口进行整治,全面实行排污口封堵、雨污分流纳管等方法,现已完成逸夫幼儿园、北磨桥头、筱塘北街、逸夫小学、石室路桥头、市总工会、白天鹅酒店、儿童乐园共8处排污口的污水收集;并对市府办集资楼、凤办集资楼2处排污口进行封堵;龙桥派出所桥下第二自来水厂自来水厂反冲洗水,区住建局和区水务局已发函给市水务集团令其整改;龙桥溪3处排污口由区住建局牵头已进行雨污分流处理。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街道河长办及成员单位、社区要精心组织实施,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排污口整治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2.完善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健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体制,定期会议、信息报送、进度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排污口整治相关情况,确保整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3.营造整治氛围。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加大排污口整治专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整治工作。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相关文章:
排污口整治方案10-08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11-19
排污口整治方案[优选15篇]10-08
整治方案03-27
整治方案01-23
整治方案(精选)03-15
(精选)整治方案12-31
整治方案【经典】12-02
(经典)整治方案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