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

时间:2025-06-08 07:53:26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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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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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

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1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支付结算管理和支付系统运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组织会出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对我部所有存量账户及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部共有开户客户数量39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XX个,其中,基本账户:XX个、一般账户:XX个、专用账户:XX个、临时账户:XX个、单位定期存款账户:XX个。至20xx年4月1日以来,我部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2笔,共计48600万元,贴现14笔,共计5924万元。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3、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经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无收购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2、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审查其授权书,与其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对一致,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或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有合法依据。

  4、严格一般存款户取现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均设置为不可取现,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5、及时准确向账户系统报备信息。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6、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1、严密审核、受理支票业务,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及退票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我部结算收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均参照总、分行相关收费标准,及时纠正错误的收费标准。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时,对资料严格审查,对票据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并向省分行进行资料的报备。

  (四)、支付系统自查情况

  1、大额往账业务均由主管在行内系统授权后及时在人行前臵机上授权,处理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之内。

  2、及时接收当日他行来账业务及查询业务,查询业务一般当日进行回复。

  3、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均进行及时回执,无借记业务包处于“已超期”的现象。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2

  国监浙监局公文中保会江管办室件浙保监办发﹝20xx﹞30号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各省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中介监管工作成效,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xx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xx]3号)精神,我局决定对辖内保险代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分为自查自纠、机构清理两个阶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范围自查范围为20xx年和20xx年1-3月辖内各省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涉及重大问题可追溯与延伸。

  (二)自查自纠内容自查自纠内容自查自纠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经营状况、高管情况、组织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许可证时效、职业保险、保证金缴存等内容。

  2.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

  (1)是否存在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销售误导的行为;

  (3)是否存在挪用侵占保费、保险金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5)是否存在涉嫌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6)是否存在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机构清理

  (一)清理标准

  1.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4.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5.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清理实施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保监发[20xx]3号文精神,对部分自查自纠情况不到位和列为重点清理对象的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并依法实施清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各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按照以查促改、标本兼治的原则,组织各级分支机构,对照自查自纠内容和要求,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清理重点,逐条逐项开展自查,全面、客观反映公司的内控状况和经营情况,并填制完成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制定整改方案。根据自查发现问题,各公司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进度,细化相关整改措施,完善整改组织安排,确保整改方案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三)实施整改并提交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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