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实习报告优秀范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专业实习报告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专业实习报告优秀范文1
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过三年半的专业学习后,在掌握了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本人于XX年5月10日至30日在山东省齐河县粮食局财务部进行了为期20天的专业实习,以下是此次实习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公司的财务部并没有太多人,设有一名财务经理,一名出纳。此次负责我实习的是公司财务经理m张会计,张会计根据我20天的实习时间,主要是让我了解财务软件的使用和会计处理的流程,并做一些简单的会计凭证。公司采用的是用友财务软件,从编制记账凭证到记账,编制会计报表,结帐都是通过财务软件完成。我认真学习了正规而标准的公司会计流程,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细致地了解了公司会计工作的全部过程,掌握了用友财务软件的操作。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我遵守了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刚到会计部张会计就叫我先看她们以往所制的会计凭证和附在会计凭证上的原始凭证。由于以前在学校做过会计凭证的手工模拟,所以对于会计凭证不是太陌生,因此以为凭着记忆加上学校里所学过的理论对于会计凭证完全可以熟练掌握。但也就是这种浮躁的态度让我忽视了会计循环的基石mm会计分录,以至于后来张会计让我尝试制单的时候感觉到有些困难。于是我只能加班补课了,把公司日常较多使用的会计业务认真读透。毕竟会计分录在书本上可以学习,可一些银行帐单,汇票,发票联等就要靠实习时才能真正接触,从而有了更深刻的印象。别以为光是认识就行了,还要把所有的单据按月按日分门别类,并把每笔业务的单据整理好,用图钉装订好,才能为编制会计凭证做好准备。
见习了两天后,张经理给了我一些原始凭证,让我审核原始凭证后编制记账凭证。我根据原始凭证所必需的要素认认真真审核了原始凭证后,进入用友会计软件的录入记帐凭证的界面,先按此笔业务录入简明而清楚的摘要,然后按会计分录选会计科目,并在相应的会计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录入金额,最后在检查各个要素准确无误后,按下保存并打印出记帐凭证和相应的原始凭证钉在一起。刚开始我制作的速度比较慢,而且在张会计审核凭证时能发现一些错误的凭证。但是通过几天的联系后在速度和准确度上都提高了不少。通过一周多的编制记帐凭证工作,对于各个会计科目有了更加深刻而全面的了解,并且对于我把书本知识和实践的结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除了编制记帐凭证,张会计很有耐心地给我讲解了每一种原始凭证的样式和填写方式以及用途,而且教我记帐,打印所需要的帐簿以及查询凭证等财务软件的一些常用的操作。有了这些基本认识并熟练了财务软件的操作以后学习起来就会更加得心应手了。从制单到记帐的整个过程基本上了解了个大概后,就要认真结合书本的知识总结一下手工做帐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除了做好张会计所安排的各项工作后,我也会和出纳学学知识。别人一提起出纳就想到是跑银行的。其实跑银行只是出纳的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和出纳聊天的时候得知原来跑银行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除了熟知每项业务要怎么和银行打交道以外还要有吃苦的精神。想想寒冷的冬天或者是酷暑,谁不想呆在办公室舒舒服服的,可出纳就要每隔一两天就往银行跑,那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了。而且,出纳的业务比较繁琐,还要保管现金,支票和收据等等,所以需要非常细心,对于比较粗心的我来说,这也是非常有必要学习的。
是的,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如今有不少学生实习时都觉得课堂上学的知识用不上,出现挫折感,可我觉得,要是没有书本知识作铺垫,又哪应付瞬息万变的社会呢 经过这次实践,虽然时间很短。可我学到的却是我一个学期在学校难以了解的。就比如何与同事们相处,相信人际关系是现今不少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于是在实习时我便有意观察前辈们是如何和同事以及上级相处的,而自己也虚心求教,使得两周的实习更加有意义。
此次的实习为我们深入社会,体验生活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让我们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感受生活,了解在社会中生存所应该具备的各种能力。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我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财务人员请教,认真学习会计理论,学习会计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会计技能,从而意识到我以后还应该多学些什么,加剧了紧迫感,为真正跨入社会施展我们的才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
会计专业应届毕业实习报告范文三
转眼间一个多月的实习就这样轻轻松松的结束了,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实际有用的东西,现将我的实习情况总结报告如下:虽然这份工作需要的是仔细,认真,有时还需要变通,但从总体上感觉做会计工作还挺有趣味的。
开始师傅让我看前几个月的凭证,他说:“我们厂小,现在也没什么活可以做的,你先看看凭证,过几天我再教你怎么样做会计。你可不要小瞧了这项任务,这可是做会计的基础任务,里面还有许多的学问呢!”我点了点头说:“哦!我知道了!”刚听师傅那么一说,我觉得很奇怪,凭证里怎么还有学问啊?
我开始认真的看起前几个月的凭证来了,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里面有好多的资料都是我们老师在课上没有讲到的。而且感觉每个厂的凭证都是不太一样的,以前我也有看过别的厂的凭证,可那些我看到后来都是稀里糊涂的,不知道这个怎么会是借方,那个怎么又会是贷方呢!到头来还是不懂。可师傅做的凭证就不一样了,他做的我一看就知道为什么是借,为什么是贷。而且就连往来客户和日期也写的很清楚,这时一位同办公室的出纳对我说:“你师傅做凭证是一笔笔做过去的,有的公司为了方便是把同公司发生的同笔业务合在一起做的,可是这样的话到时总账错了就很难找到错误点。师傅这么一做的话到时候查起来就很方便了。”“哦!原来是这样啊——我说师傅这么账目看上去那么简单啊!看来这招我得好好的向师傅学学。”
连续看了几天的凭证,我才知道原来看凭证真能看出许多学问来,比如:财务费用,以前老师跟我们说过财务费用冲销是在贷方的,可这里为什么冲销要用红字登记在借方,那是因为这些凭证是在电脑上做的,如果财务费用记在贷方那么到时候资产负债表就无法显示出财务费用,最后结果两边就不能平衡了,所以要用红字登记在借方,当然用手工做冲回就在贷方。
而后的几十天里师傅开始教我实际操作,先是教我怎么把车间开出来的单子变成发票。师傅先叫我打开电脑桌面上的发票软件,然后用自己的用户名打开了发票程序,再点击开发票按钮就可以了,正当我准备做的时候,师傅说:“停,你是不是还忘了什么步骤啊?”我仔细的看了一遍:“没少啊!”“你忘了点‘含税金’,你没点这个到时候做出来的数据就不对了。”哦,原来是这(!)样啊!我这才恍然大悟,差点就要范严重性错误了。点击完后,开始做正文了,一张发票要有收款公司,货物型号,数量,单价更重要的是要有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所有发票都开完后就要检查一遍,确定无误就可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出来。
这个学会后,师傅就又教我怎么根据这些发票在电脑上做凭证,这时我发现师傅用的软件跟我在学校里用的软件是一样的,其实做凭证也不是很难,只要你科目不用搞错,数字对两边平行就好了。
实际操作下来我发现最重要的是最后两天,因为最后两天是做几张分配表和一张资产负债表,一张利润表。可别小看这几张表,里面的学问可不小哦!比如“计提工资及附加分配表”里面的生产车间工资是等于合计的工资减去管理费用;分配率是投料数量除以总计;部门的工资是根据上月的数据……其实最难的还是“资产负债表”,师傅说:“如果我们前面输入的数据不对,那么‘资产负债表’就不会平衡的。”我发现不只是这样,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四个往来账目,分别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而往来账目的数据是可以变动的,由于资产的期末数是在借方的,负债的期末数是在贷方的,所以如果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余额有贷方应记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贷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余额有借方的应记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借方;其他的不能变。
基本的学完后,师傅还教我学了其他的。比如说怎么算应得利息,应得利息等于累计积数*2;还有贴现利息等于(现率/30)*190天*汇票金额;师傅还告诉我千分之的是月率息;百分之的是年率息……
虽然实习的`时间很短,但是自己还是学到了一些东西,知道以后应该怎样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还有很关键的是应该多去实践,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加以改进,这样我相信我能更好的提高自己。
三年的会计学习使我对财务知识的,但理论知识与实践的差别,的胜任财务工作就需要的和实习。实习又是对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专业知识的检验,它让学到了在课堂上就学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以后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走向工作岗位的步。
实习地点和任务
1.实习地点:西安市凯立化工有限公司未央路96号。
2.实习:20xx年11月-20xx年1月。
3.实习任务:来到公司,是王会计带我大体认识会计应干的工作和平时要注意的细节
问题;,王会计让我在电脑上看公司每月都所做的报表总结,公司账务分析和年度报表总结,然后看了公司的账目。最后让我学着在电脑上怎样打单子。我家公司的财务部主要的实习内容包括出纳工作和会计工作,有记帐凭证的制作,记帐凭证的钉制,银行电汇单的填写,对银行对帐单的记录。
实习过程.环节
1.实习过程
我家公司的财务部主要的实习内容包括出纳工作和会计工作,有记帐凭证的制作,记帐凭证的钉制,银行电汇单的填写,对银行对帐单的记录。
,记帐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其经济的内容归类整理,登记帐簿依据的会计凭证。
,记帐凭证按其反映的经济内容或者按其反映的内容与货币资金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帐凭证要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除记录,内容完整,填制,书写清楚之外,还符合下列要求:摘要栏是对经济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登记帐簿的要求,应当经济的内容,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借应贷的科目。
2.实习环节
一.记帐凭证的摘要栏是对经济的简要说明,又是登记帐簿的依据,针同性质的经济的特点,考虑到登记帐簿的需要,填写,不可漏填或错填。
二.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经济的性质,编制会计分录,填入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栏,二级或明细科目是指一级科目所属的二级或明细科目,不需要明细核算的一级科目,也可以不填二级或明细科目栏。
三.金额栏登记的金额应和借方科目或贷方科目应或与一级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分别对应。
四.过帐符号栏,是在该记帐凭证登记帐簿以后,在该栏注明所记帐簿的页数或划√,表示登记入帐,重记,漏记,在登帐之前,该栏记录。
五.凭证编号栏。记帐凭证在月内应当连续编号,以便查核。收款,付款和转帐凭证分别编号,收,付款凭证还要收付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分别编号,如银收字第×号,现付字第×号,转字第×号。一笔经济需要编制多张记帐凭证时,可采用分数编号法。
六.记帐凭证的日期。收付款凭证应按货币资金收付的日期填写;转帐凭证原则上应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写,也可按填制记帐凭证的日期填写。
专业实习报告优秀范文2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